酒駕撞死人拒給國民法官審 北院駁回理由曝光
李佳修酒駕撞死人,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北院刑事庭庭長王筱寧說明駁回理由。(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該院首件國民法官案,是男子李佳修酒駕撞死人,週二開庭時,李男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制,今天上午被合議庭駁回。北院刑事庭庭長王筱寧下午3時公開說明指出,經合議庭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負擔,以及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後,認為本案並無「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情形,予以駁回確定。
王筱寧說明,本件是李佳修及其辯護人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經合議庭聽取檢察官、李男及辯護人意見,並徵詢王姓死者家屬及告訴代理人意見後,審酌公共利益的維護、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的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等各因素後,認為本案沒有「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情形,裁定駁回。
裁定指,李佳修及辯護人認為,本案經媒體廣為報導,導致國民法官在審理程序前已有所預斷、偏見,不宜行國民參與審判制。
合議庭指出,李佳修雖然認罪,卻對檢方起訴的事實,甚至他開車有無過失、過失程度等事項,並未全部承認,因此,很難避免他先以有罪陳述為由,聲請改行「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後,再改為無罪答辯,架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而本案是李佳修酒駕致人於死,屬於一般國民自身或周遭親友可能經歷或聽聞的事,如何對他論罪科刑?法院判決是否符合國民感情?判決結果是否透明?等,都是國民所關心,屬於在量刑上具有意義的案件。
況且,李佳修究竟有無自首而適用減刑規定,或宣告緩刑等,檢察官、李男及辯護人仍有歧見,代表本案就量刑確實有重大爭執,並非全然無行國民參與審判的必要。
合議庭也指,本案事實所涉爭點,與國民生活中駕車、乘車、行走於馬路等交通經驗習習相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會難以理解,也不會因訴訟拖延而有損李佳修的權益
再者,藉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可將國民法官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使司法審判更透明。
合議庭更強調,本案可加深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與信賴,也讓國民對於犯罪的發生與處理,有更深刻的認識與理解,進而對公共議題有更深入的討論,實現公民參與的社會,而具有公共利益,故裁定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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