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道路大坑洞摔傷提國賠 有設警告標誌高院改判騎士負7成過失
林男發生意外的防汛道路。(圖中人車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縣林姓男子夜間騎機車經過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管理的防汛道路時,遇一處凹陷的大坑洞失控打滑摔倒,導致頭部外傷等傷害,聲請國家賠償,一審認定第二河局未主動發現缺失,且未設置警告標誌,有管理上的缺失,判賠276萬元,但高等法院查出,該道路沿路已設置5處警告標誌,說明防汛道路非一般交通道路,通行者請自行注意安全,認定林男應自負7成過失責任,第2河川局只有3成過失,改判只須國賠138萬多元,可上訴。
林男求償指出,2017年8月4日晚間8點,騎機車行經新竹縣新埔鎮褒忠路一處防汛道路時,因路面正中央有一長、寬各約1.5公尺凹陷的大坑洞,且該路段無任何警示標誌、或照明設備,導致他失控打滑摔倒,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延遲性腦內出血,及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林男主張,自己是水泥攪拌場操作手,負責在工地機房下料,事發後,傷勢造成認知功能障礙及記憶障礙,無法正常生活,亦無法從事粗重及勞務工作,鑑定結果勞動能力減損48%,向水利署第二河局求償556萬元。
法官認為,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為該道路管理機關,自應維護應有狀態及功能,卻未主動發現缺失,且未設置警告標誌、夜間照明燈或反光標誌,導致民眾於坑洞道路上通行受傷,顯有管理上欠缺之過失,不過,林男騎機車未注意路況,致不慎摔倒受傷,本身也應負4成過失,林男經心理衡鑑結果,顯示認知功能顯著缺損,判第二河局應國賠276萬元。第二河川局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第二河川局是該防汛道路的法定管理機關,對林男因未能及時注意坑洞導致失控摔倒,有國賠責任,經計算,得請求勞動力減損、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合計為460萬2707元。
不過,高院指出,該防汛道路是為了執行防汛、搶險運輸業務所需,其道路設計標準及其維護管理,與一般道路有所不同,不以提供大眾通行為目的,而且第二河川局已在道路沿路設置5處記載「警告:本水防道道路專供水利設施防汛、搶險及維護管理使用,非屬一般交通道路,通行者請自行注意安全。」等說明文字的警告牌,因此林男騎機車行經該處,在夜間欠缺照明設備情形下,自應詳加注意路況,其不慎失控摔倒而受傷,林男本身應負起7成過失責任,第二河川局只有3成過失責任,改判第二河川局只須國賠138萬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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