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超商門口滑倒 二審大逆轉店長判賠23萬
顧客超商門口滑倒,高雄高分院大逆轉判店長要賠。(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高姓縣民在枋山鄉的一家超商購完物離去,卻因階梯水泥嚴重剝落而滑倒,憤而打官司求償,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定店家有過失,判決盧姓女店長賠償23萬元定讞。
高姓原告指出,2017年6月10日約中午12時,前往屏東縣枋山鄉加祿路超商門市購物後,欲離開之際,因階梯水泥嚴重剝落損壞,又未設任何警告標語,踩滑摔倒導致骨折,身體並多處受傷,要求超商和盧姓女店長連帶賠償77萬8千元。
盧姓女店長指出,走出門口後,尚有一平坦寬敞竹平台,需走2、3步始至階梯處,而階梯為深度寬大且陡度平緩,沒有放置任何障礙物,地磚亦無任何破損,加上事發時間為中午,天氣晴朗,視野清晰,一般人行走,不會跌倒,刑事部分業經檢方處分不起訴,否認過失。
超商則說,加祿堂門市屬於加盟店,由盧姓女店長獨資經營,她不是統一超商的受僱人,拒絕賠償。
屏東地院認為原告跌坐之處,離階梯缺損處,有相當的距離,又無法舉證跌倒受傷,與地面缺損有因果關係,判決不用賠償。
原告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店門口第一層階梯抿石子直角部分已破損,也未設置警告標誌,認定有過失,並審酌原告提出求償金額,認為賠償23萬元比較合理。至於統一公司則不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