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友人請託帶口內膏返國 男好心反遭判拘30日
楊姓男子受友人委託從越南帶口內膏返國,被海關人員認定未經核准輸入藥品,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台北地院判拘卅日。藥局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資料照,記者許麗娟攝)
首次上稿:00:22
更新時間:06: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人出國,經常受親友之託帶藥品返台,但此舉恐會吃上官司!楊姓男子2019年間接受張姓友人委託,從越南帶口內膏返國,但海關人員發現口內膏的包裝載明「用以治療口腔潰瘍」,認定他未經核准輸入藥品,依違反藥事法移送。高等法院認為該品含有Lidocaine等藥品成分,沒有取得許可證確實不得輸入,日前維持一審台北地院判拘卅日見解。
2019年8月間,人在越南的楊男受到張男委託,向張的表弟拿一個盒子帶回台灣,返國入境時經海關開箱查驗,發現裡面除了用來包裝小金飾的袋子與盒子外,還有95條口內膏,外盒則寫著「用以治療口腔潰瘍」、「用於口腔和嘴唇粘膜的疼痛、發炎」等字樣。海關認定楊違法輸入藥品,依違反藥事法送辦。
台北地檢署發現口內膏外包裝載明含有麻醉藥Lidocaine、抗炎藥Triamcinolone acetonide等成分,再加上楊男供稱「託買寄回來的」,認定他知悉包裹內裝藥品,且替友人運送,不符合「自用」的免責規定,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起訴,最重可處10年刑。
台北地院傳喚委託人張男作證,張男表示未告知包裹內容物,楊男也辯稱不知道裡面是什麼,合議庭遂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同條第3項的過失罪處罰,判拘30日。楊男喊冤,上訴二審,主張只超帶23條口內膏,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高院指出,本案是依違反藥事法論罪,與是否超過免稅額的數量並無關係,無調查必要。張男請表弟交付箱子時已打包完畢,也未告知裡面有什麼,楊男不可能擅自打開查驗,確實不應以故意輸入禁藥罪處罰。
高院考量楊男從事旅遊業,卻疏未確認包裹內是否含有藥品,貿然運送入境,日前認定一審判拘30日並無不妥,駁回其訴。楊男不可上訴,但因起訴時為最重10年罪刑,檢察官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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