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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閃兵」去美國15年 12萬抵兵役

    林姓男子到美國「閃兵」,南院認為他妨害兵役,判四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林姓男子到美國「閃兵」,南院認為他妨害兵役,判四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2022/11/19 23:5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林姓男子在15年前出國,區公所兩次通知他回來做兵役體檢,他都以要照顧家人為由滯留美國,台南地方法院認定妨害兵役,判四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約12萬元;不過,以兵役法來看,役男除役年齡是36歲,林男已經37歲,符合除役資格,如果再次回國,不用服役,只需繳納罰金,就可成功「閃兵」。

    國際局勢不穩,義務役兵役將從4個月新改回一年,讓許多役男喊崩潰,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性只要滿十八歲就符合「役齡男子」,需要服義務役,直到36歲才能除役,不過有不好的案例,是將孩子送到國外當「閃兵」,等到36歲在回國,林男就是類似的案例。

    林男在2007年出國就再也沒有返國,後來區公所在2016年函文給林男的家屬,請家人轉告他要回國來做兵役體檢,不過當時家屬卻說林男是在國外照顧家人,公所認為這可能妨害兵役,經民政局函送南檢偵辦,檢方做出不起訴處分,在2018年公所再次催告,要林男回國體檢、服役,林男仍以相同理由拒絕回國,這次檢方做出起訴,南院也認為林男的確妨害兵役判處4個月徒刑。

    不過今年林男已經37歲,到達服役年齡,如果不回國,也不用面對司法處罰,即使回國,他未來也不用服役,也不用服刑,由於4個月的刑期處罰,他可以換成罰金約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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