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 檢裁定酒駕累犯不得易科罰金要坐牢 法官撤銷執行命令
李姓男子四度酒駕被逮,檢方裁定不得易科罰金要去坐牢,但法官撤銷執行命令。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曾有三次酒駕紀錄的李姓男子,今年3月4日下午2點再度喝酒上路被逮,雖然他只被法官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但因觸犯法務部的「天條」,被雄檢裁定不得易科罰金得去坐牢。李不服提出聲明異議,法官認為,檢方不給李男有辯解機會就讓他去坐牢,且未給予他應有的程序保障,難認適法,判決撤銷執行命令,要檢方另為妥適之處分。
去年底,高雄愛河酒駕肇事害1死4傷引發全國嘩然,法務部責令高檢署對法院判處6月以下徒刑的執行案件,從嚴認定酒駕被告能否易科罰金,各地檢署雷厲風行執行,讓5年3犯者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執行。
今年3月4日,李姓男子在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與自強路附近工地飲用3瓶罐裝啤酒後,開車行經前鎮區翠亨北路與衙東街口時,因未繫安全帶被員警攔停,警方發現他身上漂出濃濃酒氣,經施測後,酒測值達0.35,當場將他逮捕送辦。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查出李男在2004年、2016年、2021年間有3件酒駕判刑確定的紀錄,依公共危險罪判他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得易科罰金;由於李男觸犯法務部的「天條」,被雄檢裁定不得易科罰金得去坐牢。
但李男不服提出聲明異議,指自己雖曾犯下3次酒駕案件,但其中1次是情急之下將朋友送醫所犯,且他老婆懷孕、大女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還有一個孩子仍在襁褓,如果他去坐牢,家中經濟來源會頓失依靠。
法官去函雄檢查詢,但檢方未回復處理李男陳述意見的相關後續情形。法官認為,檢察官僅依李男過往的前科素行,就要李男去坐牢,事先也沒有給他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沒有審酌李男家庭、教育、經濟狀況等特殊事由再予裁量判斷。
法官指出,檢察官執行指揮程序顯然未給予李男應有的程序保障,難認適法,判決撤銷執行命令,應由檢察官通盤考量李男陳述意見、具體個案情節,另為妥適指揮執行,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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