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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到派出所告人 全身酒味反而進牢房

董男開車到派出所告人,酒駕露餡反被高雄高分院判關定讞。(記者鮑建信攝)

董男開車到派出所告人,酒駕露餡反被高雄高分院判關定讞。(記者鮑建信攝)

2022/11/10 22:2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董姓男子因與人有糾紛,開車到派出所告人,不料卻被警方發現他前晚喝酒,全身散發酒味,涉嫌公共危險罪,高雄高分院調查,竟是第6次酒駕,判處徒刑8月要關定讞。

判決書指出,今年1月21日晚上11點多,董男在在高雄市前鎮區武慶路與友人喝高粱酒後,返回住處休息一晚。隔天上午10點半,他因先前在屏東與人發生糾紛,於是開車前往屏東縣佳冬鄉石光派出所報案,並製作筆錄要告對方。

中午12點多,董男抵達派出所後,承辦員警發現他身上有酒味,當場進行檢測,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全案經枋寮分局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起訴,並被地院判刑8月。

董男不服指出,誤認前晚喝酒,隔天應無酒味,卻不知身體酒精代謝不良,因一時大意,跑去派出所報案,並發誓不敢再犯,要求改處易科刑。

二審合議庭調查,董男有5次酒駕前科紀錄,前年底才關7個月出獄,顯然毫無悔意,駁回上訴確定。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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