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自撞棄車返家「喝酒止痛」再送醫 酒測超標獲判無罪
林姓騎士自撞受傷棄車走回家喝酒後再送醫,因酒測值超標被檢方起訴,屏東地院認為證據不足,判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縣一名林姓男子騎機車自撞受傷,竟自己走回家喝酒,再由救護車送醫,警方在醫院對林男酒測超標,檢方認為林男酒駕自撞後故意飲酒製造假象,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但林男否認酒駕,屏東地院認為,縱然已達合理懷疑酒駕程度,卻無法證明林男肇事當時酒測值超標或不能安全駕駛,應無罪諭知,可上訴。
林男去年12月間凌晨4點半騎機車行經里港鄉產業道路時,不慎自撞受傷,林男棄車步行返家,喝了酒後再由救護車將他送醫,警方據報於凌晨5點半左右在醫院對林男進行酒測,酒測值達0.38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將林男送辦。
但林男否認酒駕自撞肇事,強調摔車地點距離他家不到2公里,他走了10多分鐘就到家了,摔車後他有打電話叫救護車去他家載他就醫,上救護車前喝酒是為了減緩疼痛,他絕對沒有酒駕。
檢方訊後認為林男為思慮正常成年人,豈有在車禍發生後,選擇以飲酒方式減緩疼痛之理,既然撞車負傷疼痛,理應趕緊叫救護車到現場,林男卻自行返家喝了酒後再就醫,林男所辯不足採信,依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
屏東地院指出,睡在林男住處旁工寮內的葉姓男子,發現車禍受傷返家的林男,並上前關切,目睹林男在等待救護車前喝了保力達加啤酒,葉、林兩人無利害關係,當無甘冒偽證風險出庭作不實陳述,車禍地點偏僻,無目擊者或監視器影像,無法證明林男肇事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屏東地院認為,檢方只有距離車禍發生後約1個小時在醫院所測得的0.38毫克超標酒測值,卻無法證明林男肇事時的酒精濃度已達到公共危險門檻,縱然外觀上林男行為讓人合理懷疑有酒駕之嫌,但沒有直接證據,就存在誤判風險,基於證據法則,檢方所提事證難以讓法官形成有罪心證,應予林男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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