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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影片影射黑道爭奪經營權 被告求償200萬免賠

2022/10/11 15:55

網紅谷阿莫製作影片影射黑道爭奪經營權被告求償200萬,高等法院認定符合事實,或是可受公評之事,判決免賠,也不必移除影片。(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網紅谷阿莫被控去年製作影片,影射石姓男子夥同數十黑衣人毆打呂姓合夥人,爭奪健身房經營權,石男認為不實,侵害其名譽,提告向谷阿莫、呂男求償200萬元,並要求移除影片,一審判石男敗訴;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影片是就事實、或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主觀意見,並非不法侵權行為,仍判石敗訴,谷阿莫和呂男免賠,也不必移除影片。還可上訴。

石男提告主張,他於2014年出資30萬元與呂男及其他人合夥經營健身房,呂有帳目不清疑義,卻在去年7月22日透過谷阿莫製作名為「一個經驗:關於被黑道玩弄的故事」的不實影片,影射他只出資10萬元,卻眼紅呂開名車、把妹,而與其他合夥人聯手設計搶奪呂的健身房股份,夥同數十名黑衣人毆打呂成重傷,事後將呂個人存款提領一空。

石也指出,影片在youtube主頻道「谷阿莫」網路平台上持續播放至今,導致他遭人誤解,侵害他的名譽,因此要求呂及谷阿莫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及錄製影片刊載此判決原文,及應移除影片。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該影片內容關於石男的部份與主要事實相符,且意見陳述部份並未貶損石的名譽,無法認定有違法性,因此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石敗訴。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影片提及石在合夥事業初創時出資10萬元,與石主張30萬元不同部份,依證人證詞並比對合夥契約書簽訂的時期,無法認定谷阿莫和呂有刻意扭曲或虛構石的出資額。

高院指出,影片提及呂被黑道毆打、逼簽讓渡書及本票部分,因呂確因經營爭執遭到毆打,涉案人已被判決刑事有罪確定,並非憑空杜撰,不具備侵權行為的不法性,此外,影片其他以「宋哥」為主體的言論與石男無關,未貶損石社會上評價。

高院認定,谷阿莫和呂在影片的言論,或出於事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或就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主觀意見,不屬於不法侵權行為,石認為構成侵權行為而求償200萬元,並要求移除影片,均無理由,因此判決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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