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週刊指稱小豬「後宮」 乳溝女神怒告結果曝
乳溝女神張香香不滿鏡週刊記者指她是小豬羅志祥的「後宮」,提告求償,北院判記者與週刊應連帶賠償10萬元。(翻攝自張香香IG)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鏡週刊」前年報導「小豬」羅志祥與周揚清9年情變,是因為羅熱衷「多人運動」,文中並將「乳溝女神」張香香列為「豬女郎」、「後宮」,張女不滿提告,台北地院鏡認定週刊記者報導前未經合理查證,且「後宮」已損害張香香的名譽,判記者與週刊須連帶賠償10萬元。可上訴。
前年4月29日,鏡週刊以「後宮花名冊扯入寶兒、篠崎泫 小豬抬出病母求饒周揚青」為題,報導小豬9年情變,文中點名「網拍女模張香香...都在歷來豬女郎的行列之中,後宮內容頗為可觀。」
張香香認為,鏡週刊報導並非事實,會引人聯想她與小豬間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且關係複雜,已嚴重貶損她的社會評價,而被告雖辯稱消息來源是根據暱稱「大老闆」的爆料,但報導內容與爆料內容不同,更與實情不符,因此,對記者求償100萬元,鏡週刊也應負起連帶責任。
記者與週刊解釋,張香香是知名公眾人物,舉手投足對社會教育具有重大影響,而報導內容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且消息來源可信度極高,加上娛樂新聞具有時效性,因此,出刊前雖無法訪問張香香取得平衡報導,但難認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記者與週刊也說,報導內提到「豬女郎」、「後宮」等詞句,均是中性用語,並沒有詆毀或貶損張香香名譽的意思,且張香香在報導中版面不多,難以衍伸張香香與小豬存在性關係,拒絕賠償。
北院認為,「豬女郎」雖沒有任何貶抑之意,但「後宮」泛指一名男性與兩名以上女性存在曖昧、愛慕甚至性關係的意思,故讀者閱覽時,可輕易產生張香香和其他女子同時與小豬交往,私生活關係複雜的印象,故「後宮」並不屬於中性用語,而是具有貶意。
北院也指,被告雖辯稱消息來源是「大老闆」,但根據記者與「大老闆」的LINE對話紀錄,「大老闆」並未提到任何張香香與小豬往來的證據,且現今通訊設備發達,記者出刊前應該向張香香確認卻沒有進行任何查證,故記者並未盡到合理查證義務,已侵害張香香的名譽權,判記者應賠償張香香10萬元,鏡週刊也應負起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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