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司機「撿屍」 刑事被判3年8月還要賠15萬
2022/10/03 11:50
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鄭姓計程車司機被控前年「撿屍」,但他僅承認接吻,仍被台北地院刑庭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8月,已上訴高等法院;民事部分,北院民庭上週再判他應賠償被害女子15萬元,可上訴。
前年10月23日深夜,被害女子與友人前往新北市新莊區某KTV飲酒歡唱,一群人共喝下18罐啤酒,導致女子不勝酒力;24日清晨4時許,女子友人透過共乘平台叫車,由鄭姓司機負責載客。
酒醉女子後來坐上鄭男的副駕駛座,他認為有機可趁,先把車停靠在路邊,強壓女子頭部口交。女子此時驚醒,他才繼續開車將女子送達預定地,女子後來將受害過程告知友人,並報警處理。
鄭男在法院審理時只承認有跟女子接吻,否認未經同意要求口交。北院刑庭認為,女子在檢方偵查與院方審理時前後證述一致,且若非女子親身經歷,無法說的如此詳細,因此,拒絕採信鄭男辯詞。
北院刑庭審酌鄭男利用女子酒醉而意識不清之際,乘機性交,犯後又矢口否認犯行,也未達成和解,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8月。
民事部分,女子向鄭男求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共250萬元;鄭男認為求償金額過高,但願意拿出5萬元尋求和解。
北院民庭認為,女子無法證明受害與就醫症狀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因此鄭男不須賠償醫藥費,不過,他確實嚴重侵害女子貞操權,判賠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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