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收賄案高院今分案 重判林益世13年6月的法官扛重責
立委集體收賄案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分案組合議庭,由曾重判林益世收賄罪13年6月的法官蕭世昌擔任受命法官。(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立法院兩年前爆發立委集體收賄案,台北地院認定,無黨籍的蘇震清等4名立委,涉嫌收受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賄賂,為公司法修法爭議,以開公聽會、質詢等方式向經濟部官員施壓,助李恆隆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蘇10年、國民黨立委陳超明7年8月、廖國棟8年6月、前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依期約賄賂罪判刑7年4月;蘇等4人不服,均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傍晚分案組成合議庭,由曾審理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收賄案的高院蕭世昌中籤擔任受命(承審)法官、審判長為劉方慈庭長、陪席法官許曉微。
特別的是,蕭世昌曾是6年前高院審理林益世被控收賄6千3百萬元的合議庭受命法官,當時合議庭審判長是許宗和、陪席法官趙功恆。
雖然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益世收錢「喬」民間合約,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不構成貪污,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等罪輕判林7年4月,但蕭世昌等合議庭3位法官改採「實質影響力」見解,認定林以執政黨大黨鞭身份恫嚇、施壓,已觸犯貪污罪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改為重判林13年6月,刑期幾乎比一審多一倍。
一審被重判的4位立委均上訴喊冤,蘇震清表示對他有利的證據均未調查,為清白而上訴;廖國棟稱辦公室主任丁復華假借其名義,私下謀取不法利益,並無他收賄的具體證據,因此上訴到底;陳上訴認為判決他有罪明顯是政治迫害;徐永明對一審判決表示「遺憾」,深信自已清白,因此上訴高院。
此案關鍵人物是,偵查期間自白犯罪且轉污點證人的李恆隆,獲輕判1年2月,易科罰金、緩刑五年,支付公庫1千萬元;白手套「是知管顧公司」總經理郭克銘判刑2年、另有8月可易科罰金,緩刑5年,支付公庫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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