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強不服「黨職併公職」溢領163萬元應繳還 打官司敗訴確定
胡志強不服「黨職併公職」溢領163萬元應繳還,打官司敗訴確定。(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民黨前台中市長胡志強,曾擔任外交部長等要職,因「黨職併公職」被考試院銓敘部行政處分追討溢領退休金163萬多元,胡志強繳還溢領款163萬多元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判胡志強敗訴,胡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胡志強原本自1999年11月24日退職生效,被計算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為22年及4年3月,不過,銓敘部依2017年5月10日政府公布施行的「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扣除黨職10年10個月,重新核算胡志強「黨職併公職」年資共計11年及4年5個月,共計溢領163萬9777元,要求胡繳還該溢領款。
胡志強不服,繳還該163萬9377元溢領款項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考試院、銓敘部的原處分及訴願均撤銷,銓敘部也應該將他繳還的163萬多元還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胡志強於1975年9月至1985年7月任職民眾服務總社的前段年資完成後,受聘擔任國立中山大學副教授屬後段年資,並借調至世界反共聯盟(世盟)及亞洲太平洋反共聯盟(亞盟)服務,在前段年資才適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公務人員採計要點),後來受聘擔任副教授,則適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社專職人員轉任教育人員年資採計要點」(教育人員採計要點)。
然而,無論公務人員採計要點或教育人員採計要點,均有一前提要件才能適用,即,具有「公職人員任用或遴用資格,或具有教育人員的法定任用資格者」。
合議庭指出,胡志強擔任副教授前的前段年資9年11個月,並未具備相關資格,因此並不適用教育人員採計要點或公務人員採計要點,至於後段年資11個月,也與教育人員採計要點規定不合,因此,考試院、銓敘部追討163萬9777元溢領退休金並無違誤,判胡志強敗訴。
胡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胡上訴無理由,今維持北高行判決結果,將胡上訴駁回確定。
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因「黨職併公職」被追討溢領退休金163萬多元,胡志強繳還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胡上訴後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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