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校拒臨檢衝撞警車 竟是酒駕恍神確定丟工作
楊員酒駕被判刑撤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空軍航空科技研究發展中心楊姓少校研究發展官,2020年間駕車拒絕警察攔檢,上演追車戲碼,直到撞上自家停車場牆壁及警車才停止,經過酒測,數值0.26,達到公共危險罪門檻,判刑4月,並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撤職停用3年。楊員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2020年7月間,楊員駕車經過台中市南屯區,因跨越雙黃線迴轉的交通違規被警方發現,警察多次以警車廣播器示意攔查,並開啟蜂鳴器、警示燈尾隨,惟楊員均置之不理,一路逕自行駛駕車返家。
警方見楊員即將駛入地下室停車場,迅速將警車駛至該停車場入口,迫使楊員停車,沒想到他仍駕車衝撞警車後保險桿,且繼續往地下室2樓逃逸,直到撞上牆壁後才停下來。
警方立即下車徒步追趕後方予以攔檢,發現他酒味濃厚、目光呆滯,施以酒測,發現酒測值0.26,超過公共危險罪的0.25門檻,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因其具有軍人身分,台中地院改依陸海空軍刑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緩刑2年,條件是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8萬元。
航發中心查證屬實後,呈經空軍司令部召開懲罰評議會,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12款、第17條規定,決議楊員撤職,停止任用3年。
楊員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主張懲罰法第15條規定,不論個案故意、過失程度,行為人酒後反應差異,也不論肇事結果輕微或嚴重,亦未採酌酒駕或肇事時間與服勤務的關係等情,未充分斟酌酒後駕車違反軍紀、影響軍譽之情節是否重大,一律為最嚴厲的撤職處分,違反授權裁量的意旨。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楊員當日飲酒後,其體內酒精成分已造成精神狀況不佳,影響注意力、判斷力及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能力,以致在自家停車場發現警車時,未能及時採取閃避或提早煞車措施而擦撞警車,擦撞警車與酒駕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空軍司令部相關懲罰基準,做成撤職停用3年處分,並無錯誤,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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