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突起6公分害女學生摔癱 桃市養工處確定國賠2536萬
一審桃園地院判桃園市府養工處應賠償2487萬餘元,二審高院微幅加碼改判應賠2536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21歲羅姓護校女學生,4年前騎機車經過龍潭區楊銅路,撞擊路面邊線內側一個長1.4公尺、高6公分的突起,摔車導致腦部重創,以致失語症、認知障礙,勞動力減損100%,終身無法工作和自理生活,須人24小時照護,父母代她訴請國賠2987多萬;一審桃園地院判桃園市府養工處應賠償2487萬餘元,二審高院微幅加碼改判應賠2536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羅女與父母指控,2018年11月21日下午4點多,羅女騎車沿楊銅路往楊梅方向,路面卻出現一塊6公分高的突起,現場沒有任何防護措施、警告標示,羅女因路面高低落差而摔車重傷,造成顱內出血、水腦症,經治療後仍因腦部重創,患失語症、認知與吞嚥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自理生活能力,已被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認為養工處的養護過失造成如此不幸,羅女求償2587萬餘元,父母各求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桃園市養工處答辯,羅女當時超速,路面也有畫雙黃線禁止超車,羅女未保持適當距離試圖超車,重心不穩才會發生事故,她之後的幾輛機車都安全通過,可見路面高低落差與羅女摔車沒有因果關係,應自負9成過失責任。
一審桃園地院調查,案發地路面高低落差達6公分,確實不平整,且是左向彎道,現場也未擺設警語、標示或防護設施,用路人確實有可能因此摔車,事後養工處已將路面鋪平,可證案發前的道路管理維護確實有疏失;監視器影片顯示羅女超速或超車,也未碰撞其他車輛,先按煞車再左傾,摔車處也位於車道內,不採信養工處辯詞,認定羅女沒有過失。
一審桃院判養工處應賠羅女勞動力減損的損失、看護費、醫療費、慰撫金等,共2387萬餘元,賠償父、母各50萬元慰撫金,共應賠2487萬餘元。
二審高院仍認定羅女無過失,應由養工處負起全部過失責任,經重新計算金額後,判桃園市養工處應賠償253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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