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濱公園護欄鏽蝕害婦慘跌溝渠受傷 北市水利處判賠93萬
北院認定水利處在管理木柵河濱公園的護欄上確實有所疏失,害鍾婦跌倒受傷,判賠93萬多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鍾姓婦人5年前行經台北市木柵河濱公園時,用手觸碰鏽蝕護欄害她摔落200公分深的溝渠,造成腦震盪、骨折等傷勢,且經治療後仍無法自行轉動頸椎,她向修繕養護單位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訴請國賠。台北地院認定水利處管理上確實有所疏失,判賠93萬多元;可上訴。
鍾婦主張,2017年5月6日下午4時許,她行經木柵河濱公園堤內水防道路時,用右手碰觸水防道路旁的不鏽鋼護欄,護欄竟鬆脫翻倒,害她撞擊對側溝壁再跌落溝底,經醫師診斷受有腦震盪、額頭撕裂傷、頸椎挫傷移位、肋骨骨折,以及左手、腰部與兩腿挫傷等傷害,雖經治療,頸椎仍無法自行轉動,傾斜腰椎也不良於行,必須接受椎間盤等手術。
鍾婦認為,水利處對護欄負有修繕養護義務,在護欄設置已達26年以上,螺絲也有鏽蝕情況下,仍未修繕養護,況且,她受傷後,水利處將原本70公分高的護欄增高為120公分,可見水利處就管理、設置護欄均有欠缺,求償醫療費、勞動力減損、營養品費用等共396萬餘元。
水利處解釋,護欄有3個底座,雖一處螺絲鏽蝕,仍附於混凝土塊上,可見當時並未喪失固定功能,且河川巡防隊均定期以目視、手搖方式檢視護欄功能,意外發生前均無異狀,否認管理、設置疏失。
水利處強調,設置護欄目的僅在區隔水防道路及溝渠、警示人車,鍾婦卻蓄意沿溝渠邊緣行走,或以外力推拉系爭護欄致其跌落溝渠,為不當使用護欄,否認賠償責任。
北院指出,深達200公分、寬約230公分的溝渠,與水防道路落差極大、坡度很陡,因此,設置護欄除了為了標示溝渠與道路間界線並警示人車避免掉落外,同時應具有一定支撐力、拮抗力,足供行人適當倚靠、攙扶,或阻擋停車車輛落入邊坡。
北院並指,經勘驗,該護欄底座有一處螺絲鏽蝕,且鏽蝕處就是護欄與底座斷裂之處,可認定護欄因鏽蝕而無法承受外力導致斷裂,因此,負有養護護欄義務的水利處在管理上確實有所過失,導致鍾婦跌落溝渠受傷,判賠93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