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豐大橋女教師命案2男二度判無罪 台中高分檢提5大理由上訴
台中高分院去年底第二次判決,后豐大橋女教師懸案被告王淇政(男友)、洪世緯二度無罪,台中高分檢再提上訴。(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后里區幼稚園陳姓女教師,2002年12月7日凌晨1時墜落后豐大橋身亡,台中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當時在場男友王淇政,以及陪同赴約的朋友洪世緯,2人於2009年分別判刑15年、12年6月,此案重審後,台中高分院去年底二度判決無罪,主因是陳女如果是被王、洪兩人抬起拋下橋,依力學原理,不會陳屍橋墩旁2.75公尺,台中高分檢今提5項理由上訴,包括台中高分院認定的陳女陳屍位置,早於2005年就認為是錯誤的位置。
台中高分院是在去年12月30日,第二度對王淇政與洪世緯做出無罪判決,王淇政的姊姊說,19年的平冤之路,漫長又辛苦,希望檢方不要上訴,將此案劃上休止符,讓三方家庭回歸正常,但台中高分檢仍提出上訴。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判無罪主要理由,其一是兩名證人說詞反覆或矛盾,其二是陳女陳屍位於橋墩旁2.75公尺,如果是被王、洪兩人抬起拋下橋,依擺盪、慣力等力學原理,不會陳屍此處,其三是兩人犯後的舉止,並無殺人跡象,包括王淇政趕緊下橋找死者,抱住死者屍體激動得發抖,之後一直哭泣等,其四為兩人測謊都通過。
台中高分檢主要有五項上訴理由,其一是死者陳女身高僅155公分,能否於短短10多秒內自行攀爬總高度117公分,又是頂端圓柱形、下方淺弧形的護欄,且於案發時為0級風情況下,墜落距橋面約16.7公尺高的橋下乾河床時,身體會翻轉成落地時是仰躺姿勢?其墜橋前的姿勢為何?都沒有獲得釐清。
其二,至於台中高分院認定陳女陳屍於距離橋墩2.75公尺,案發後近兩年檢察官履勘現場,以及2005年一審法院履勘現場、都認為是錯誤的位置,台中高分院用錯誤位置,當無罪論述的依據,是前後矛盾,另外,法醫等人也都認為,死者如果是被丟擲方式墜落,符合死者落地時遺體所呈的特徵。
其三,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為,鑑定人藍錦龍的鑑定意見,認定死者自行攀爬上護欄墜落時的身體或雙腳、雙手可能會碰觸、拉扯橋面外之二條電纜線而改變身體姿勢,呈向外略往後傾倒(呈後仰、顱頂右側先落地),而認為王姓證人描述,王男與洪男將被害人投擲墜橋的證述不可採信,但依后豐大橋改建前照片,現場「橋面凸出之外緣」並無電纜線之裝設,僅橋面下緣凹處內縮甚深處,才有電纜線,死者自「橋面」墜落不致觸及。
其四,台中高分院認為死者與王淇政等人拉扯,但死者的手部卻完好,顯然台中高分院的認定,與客觀證據不符。
其五,台中高分院無罪判決中,對於高姓路人描述,案發時騎車經過,見橋面現場有2男1女,經過後聽女子呼叫救命二聲,他停車後回頭,見現場僅剩2男的證述,並不採信,又對案發後、洪世緯撥打119後,王淇政曾接獲楊姓友人第一通電話,通話時間長達80秒,如果兩人沒有殺人犯行,為何不告知楊男,關於死者墜橋的事情?
台中高分檢強調,上訴主因是謀求救濟,期望法院以客觀、科學化立場審視此案,以毋枉毋縱,兼顧兩方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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