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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豐墜橋命案還沒完 最高院撤銷無罪發回更審

    白衣者王淇政與妻子(粉紅上衣)、一旁洪世緯。(資料照)

    白衣者王淇政與妻子(粉紅上衣)、一旁洪世緯。(資料照)

    2020/05/08 11:1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纏訟18年的台中市后豐大橋陳姓女子墜橋命案,台中高分院去年底再審改判陳女的男友王淇政與友人洪世緯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昨依6大理由認定再審調查未詳盡、理由不完備,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2002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洪世緯陪王淇政至后豐大橋與陳女談判分手,王男與陳女爭吵後追逐、拉扯,隨後陳女墜橋身亡,檢方指控王、洪涉共同將陳女抬起丟下橋致死,依共同殺人罪嫌起訴。

    一、二審都依共同殺人罪判王淇政15年、洪世緯12年半,三審駁回上訴定讞,2男入獄,洪已假釋出獄,辯護律師7度聲請再審都被駁回;但2018年2月7日最高法院罕見自為裁定准予再審,並在當天釋放王淇政。

    台中高分院啟動再審,合議庭審理後,去年12月31日以檢察官舉證有瑕疵,不能排除陳女是自行攀爬上護欄,不慎失足墜橋,四肢沒有掙扎痕跡,無從證明她是被人抬起丟下,認定2男殺人的罪證不足,撤銷原本的有罪判決,改判2男皆無罪。

    台中高分檢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再審判決有6處調查未臻詳盡,或理由不完備,事實仍有待釐清,因此撤銷發回更審。理由之一是目擊證人的初供,與另一路過機車騎士的說詞相符,再審判決卻不採信,也未敘明理由。

    其二是監察院調查時,曾找2名男性模擬,但無法合力抱起掙扎女子,再審採信此點,但未敘明2人身高體重,而王體重70公斤、洪100公斤,相當壯碩,仍須查明。

    第三是再審認定死者衣褲上沾染的白色不明物質,是沾到大橋的護欄材質,但並未進一步函詢刑事局鑑定單位;四是死者的拖鞋在車內,再審認定她赤腳下車後跳橋,腳底明顯沾到粉塵,但鑑定報告卻稱她腳底只沾染輕微粉塵。

    五為洪男說他載王男到案發地點,隨即單獨離開,但這與目擊證人的筆錄說法不同;六是陳女墜地處有2支手錶,再審認定都是死者的女用錶,但1人戴2錶違反常情,是否有其他可能或關聯,也須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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