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母控告女兒遺棄罪 有幫媽媽申請政府補助無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與一審,都認為黃女不構成遺棄罪而判決無罪。(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60多歲的老婦人控告黃姓女兒遺棄罪,理由是她因病住院後,女兒卻不讓她返家,而是要求她搬到另一女兒(黃女胞妹)住處,且不給生活必要費用與扶助,黃女辯稱她雖沒有支付扶養費,但黃母不是無自救力之人,她有幫母親申請政府補貼,是因雙方身心狀況不佳,她認為不宜同住,才會讓母親遷居妹妹住處,法官認為黃母確實是無自助能力之人,但並非無處棲身、也沒有生存的立即危險,也確實享有政府社會福利,判決黃女無罪,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罹患憂鬱症、失智等疾病的黃母,平時與黃女同住,她指控說,2020年7月自己因精神疾病發作而住院,同年9月出院後,黃女卻拒絕她返家,對她不聞問,也不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與保護,台中地檢署採信黃母指控,對黃女提起觸犯刑法第295條、第294條的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公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黃女答辯說,母親不是無自救力的人,她雖沒有支付扶養費,卻有為母親申請政府補助,也安排母親住到妹妹的住所,沒有遺棄母親之意。
法官認為,黃母20多年前即有認知功能異常症狀,2019年於醫院鑑定顯示,她的認知與適應功能持續惡化,為中度失智,無法獨立購物或處理家務,需要他人照顧協助,屬無自救能力之人,不過,生活開銷來源有國民年金、勞保與保險,可以自由進出兒子與另一女兒住處。
法官認為,黃母雖指控黃女,沒有事前通知,就把她的生活物品搬到另一女兒住處,拒絕她回家,黃女此舉縱有不妥,但仍與把老母棄置在外、沒有棲身之處有別,且黃母之後改與兒子等人同住,也沒有生存上的立即危險。
法官強調,黃女雖沒有給扶養費用,但黃母卻有領各項社會福利,也接受長照服務,基本生活所需無虞,不能以黃女未支付扶養費,就認定黃女不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與保護,另外,黃女要母親遷居,主因是基於緩解母女身心狀況與衝突等考量,不應認定為遺棄母親,據此判決黃女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似,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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