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犬自家門口被撞死 肇事婦人說謊但不用賠錢
2021/09/18 09:18
張姓男子讓自家的狗自己到家門口尿尿,不幸被車撞死,法官認為過失責任是飼主不在肇事駕駛。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黃姓婦人開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某巷弄時,疑未注意小狗突然衝到馬路上,小狗被撞飛後,多處骨折送醫宣告不治,飼主張姓男子提告求償4萬8千多元,黃婦在開庭時說謊辯稱自己沒撞到狗,被法官狠打臉;但根據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飼主攜帶寵物至公共場所應使用鏈繩或箱籠,法官認為飼主沒綁好小狗才讓牠被撞死,黃婦沒有責任,判飼主敗訴。
判決指出,去年9月11日晚間9點多,黃婦開車行經張姓男子家門口時,疑未注意車前狀況,直接把張男家中所飼養的小狗撞飛,小狗多處骨折躺在大馬路「該該叫」,張男的兒子趕緊抱著狗到動物醫院搶救,但因傷勢過重仍宣告不治。
張不滿黃婦肇事後不聞不問,提告求償4萬8千多元;高雄簡易庭審理時,黃婦辯稱自己沒有撞到狗,狗受傷死亡跟她無關。不過,黃婦在審理期間,曾坦承車禍發生後,她曾下車關心狗的傷勢,還留下自己的連絡電話,法官認為,黃婦如果跟狗的傷勢無關,不會下車還留電話,因此認定車子有撞傷狗。
但根據張姓飼主的供稱,小狗當時是為了尿尿,才會從家裡跑到屋外樹下,在自家門口不幸遇難,根據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飼主攜帶寵物至公共場所應使用鏈繩或箱籠,小狗被撞的地點是馬路,屬公共場所,張男放任小狗進入道路並未使用鏈繩,未能有效控制小狗動線以維護大眾往來安全,過失責任應算在飼主身上,因此判張男敗訴,黃婦免賠錢,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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