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時速92公里吃罰單 法官以警告牌距測速器太遠判撤罰
警方取締超速必須前設警告牌,提醒駕駛人。(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11線知本路段除了交叉路口有固定式測速照相,警方也會機動式採非固定測速執法;1位騎士在限速70公里路段,被警以雷達測速拍到時速92公里,開罰1400元。但騎士不服,實測警告牌距438.4 公尺之遠,與法規100到300公尺的距離差距很大,判撤銷罰單。
鍾姓騎士於109年9月18日在台11線176 公里處超速,被台東分局員警當場舉發。鍾某不服,因設籍高雄,向高雄市府交通局申訴,仍被認定確有違規行為,裁決罰款1400元,鍾某提起行政訴訟。
鍾某被警舉發後半個月,特別重返舉發地點實測,警示牌設置位置至舉發機關設置位置為438.4 公尺,明顯不符100公尺至300公尺間之規定;高市交通局則以交通部103年11月27日交路字第1030036829號函釋辯承,「明顯標示之距離,應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為據,機車被拍照位置與警告牌間之距離為193 公尺,符合交通部函釋。
究竟應採警告牌與違規處之距離,或警告牌與科學儀器之距離為開罰標準?對駕駛人權益影響相當大。高雄地院的判決採納了後者,打臉交通部行政函釋。
法官認為,本件員警使用之非固定測速儀與警告牌設置位置相距449.5 公尺,超過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第3 項所規範「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 公尺間,明顯標示」之法定距離。
交通部 函釋業闡明「明顯標示之距離,應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為據,但法官從立法院修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的目的,認為應採警示牌與科學儀器的距離為準。行政機關限縮解釋結果,造成該立法目的無法達成。
法官也認為,「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易產生混淆爭議,反不利交通安全。而警示牌與科學儀器的距離相當明確, 較具有法安定性,不致造成駕駛人混淆及無所適從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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