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包商 那瑪夏鄉長判3年半定讞
前那瑪夏鄉長柯明德。(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高雄縣那瑪夏鄉長(2010年改制)伊斯坦大.呼頌(漢名柯明德),被控涉嫌在河川疏濬工程圖利包商,並與鄉公所祕書孫榮顯向包商索賄。台南高分院更二審時,柯改口承認所有犯行,並自動繳回全部不法所得120萬元,獲認定具有悔意,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中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2006年初,台南縣永康砂石業者林哲雄、陳重榮有意在高雄縣那瑪夏鄉河川地採集砂石出售,透過孫榮顯認識柯明德,共謀以疏濬河川名義開採旗山溪那努木橋一帶砂石。
高雄縣府同意移交那努木橋保管權給那瑪夏鄉,2006年9月初,第七河川局同意那瑪夏鄉公所自辦疏濬工程。
該工程歷經2次招標,因未得標廠商不滿招標條件有「包商負責人須有土石採取員結業證書」的不合理資格限制,向高雄檢調檢舉,導致鄉長與公所官員一度退卻,但因鄉長、秘書已收賄款,最後仍准許包商動工開採砂石,柯明德與孫榮顯被查出前後共收下包商300萬元賄款。
台南地院一審於2010年7月判柯明德10年徒刑並沒收不法所得300萬元、孫榮顯12年、徐出世2月(得易科罰金)。柯、孫於台南高分院二審獲判刑期不變,徐則被認定除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外,尚包括公務員圖利罪,並應從一重而論,改判6年。
案經最高法院2014年5月首度發回,更一審改認柯明德收賄120萬元,加上全案審理逾8年適用刑事速審法減刑規定,依法改判9年6月、孫顯榮11年6月、徐出世4年,不過最高法院仍於2018年5月二度發回,更二審考量柯改口認罪,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並適用速審法等情,再度減輕改判至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孫3年2月、徐2年10月,均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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