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私校調學費遭教育部否決 興訟獲法院力挺
北高行認為,教育部否准3校申請調漲2017年度學士學雜費的理由並不明確,也未給補充說明機會,故要求教育部須依3校該年度學士學雜費收費基準,依各校情形裁量核准基本調幅。(資料照)
首次上稿16:00
更新時間18:34(新增教育部回應)
〔記者溫于德、吳柏軒/台北報導〕世新、中原及實踐等3間私立大學欲調漲2017年學士學雜費,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後遭否准,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教育部否準理由並不明確,也未給3校補充說明學雜費使用情況與調整理由機會,故判教育部須依3校該年度學士學雜費收費基準,視各校情形裁量核准基本調幅;全案可上訴。
教育部表示,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本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予以尊重,將另作適法之處置。
判決指出,世新、中原及實踐等3校向教育部申請調漲學士學雜費調幅分別為2.5%、3.6%、2.5%。教育部審議後認定調幅為1.85%,前1學年度未調整者,調幅上限為2.29%,因此3校未獲同意調漲。3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否准」的原處分。
北高行指出,大學收取學雜費屬大學自治範圍,國家身為監督角色必須符合憲法規定中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教育部裁量權限應以「審議基準」審查校方財務狀況、助學機制、辦學綜合成效等,若符合基準得視各校具體情形,在其公告的基本調幅範圍內核准調整幅度。
然而,教育部否準3校的理由雖包含「公開說明會辦理形式應更加開放透明」、「調漲經費的支用項目,未臻妥適」、「助學計畫內容不夠具體」、「公開說明會會議記錄過於簡略」等,卻未指明具體情事,也未給3校補充說明學雜費使用情況與調整理由機會,便直接否準申請,有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
北高行並指,3校提出申請前已依規定,公告研議期間並且公開校內決策方式、研議過程,同時舉辦公開溝通說明會與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且教育部初審查核也認定3校的財務標準、助學指標、辦學綜合成效指標均符合審議基準要求。
因此,就算教育部認定3校要求增購教學軟硬體設備、充實師資專案等有不妥適或不合理之處,也只是申請調整學雜費的其中一部份,可分別認定、處理,卻全部否準申請,故有裁量怠惰之虞,因此撤銷原處分,要求教育部須依3校該年度學士班學雜費收費基準,視各校情形裁量核准基本調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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