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行善!匯錢給慈善機構1元 女車手被判刑1年
林女與共犯匯款1萬元給慈善團體,台中地院認為是詐欺共犯,判刑1年。(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林姓女子於2019年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受上級指揮到超商盜領詐得贓款,或測試人頭帳戶是否能使用,她開車載著另一女車手,到神岡一家超商盜領贓款3萬元,兩人還到豐原一家超商的ATM,從人頭帳戶轉帳1元至慈善機構的帳戶,測試該人頭帳戶是否能使用,1元的金額極小,不過,台中地院認為,她的動機是製造金流斷點,是詐欺共犯,要對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負共同正犯之責,盜領3萬元部分判刑1年2月,匯款1元部分判刑1年,合併執行1年3月,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中畢業、目前於看守所毒品勒戒的22歲林女,2019年6月加入詐欺集團,受謝姓男子與身分不詳的「謝安」、「戰國」、「隔壁老樊」等人的指揮,同年7月15與17日,李姓與張姓兩名被害女子,接獲詐欺電話,分別把3萬元、5萬元匯款到兩個人頭帳戶內。
林女都是與另一女車手(判刑1年2月)一起行動,兩人接到上級指示,帶著金融卡與密碼,由林女開車,載著女車手,於15日、16日,分別到神岡區一家超商提領3萬元,到豐原區的超商,匯款1元至慈善機構,測試人頭帳戶是否被列為警示帳戶,兩人分工方式,都是由女車手提款與匯款,林女負責開車,事後林女得到300元報酬。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女坦承上述贓款3萬元,由她載著女車手,放在特定地點交給上級後,即流向不明,法官認為,林女載著女車手領款與匯款,動機是製造金流的斷點,測試金融卡是否能使用,與詐欺F集團具有洗錢的犯意聯絡,是共同正犯,她與女車手盜領3萬元部分,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2月,匯款1元部分,依同罪名判刑1年,合併執行1年3月,併科罰金1萬元,犯罪所得300元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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