擋不住一口菸的誘惑 男藝人違約法官判賠公司11.5萬
詹姓男藝人擋不住菸的誘惑,遭公司依違反合約求償,法官判詹男須賠償公司11.5萬元。(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天開顧問公司提告指旗下詹姓男藝人一再違反不得吸菸的合約規定,因而求償懲罰性違約金與培訓課程費用共50萬元;但詹男否認抽菸。台北地院依據公司負責人提出的錄音對話認定詹男違約抽菸,判賠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與培訓費1.5萬元,共11.5萬元;可上訴。
天開主張,2019年12月27日,天開與詹男簽立演藝暨工作合約,身為儲備藝人的詹男,專長是歌唱,嗓音是極為重要的資本及生財工具,喉嚨損傷視同歌唱職涯告終,因此雙方透過合約約定詹男不得抽菸,然而,詹男仍在合約期間抽菸,雖經公司告誡,詹男仍一再抽菸。
去年7月6日,天開以LINE向詹男提出終止合約,並因詹男抽菸行為違反合約,提告求償懲罰性違約金48.5萬元,以及培訓課程費用1.5萬元。
詹男解釋,雙方合法提前終止合約,他不用賠償培訓費用,且他否認抽菸,加上天開至今未提出證據證明他有「經勸諭後未遵照辦理」情事,因此不能認定他違約,況且,抽菸本來就是他的自由權利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
北院審理時,天開負責人提出雙方錄音對話,負責人說:「你有抽菸,我確定」,詹男回:「恩」,負責人又說:「你知道抽菸對你自己身體不好嗎?我已經講很多次了」,詹男也回:「我知道」,負責人繼續說:「你每次走進來的時候,我都聞得到,我是看你什麼時候要跟我講」,詹男回:「恩」。
負責人接著說:「我的生氣不是因為你違反,是我對你好,你不想對你自己好,這樣去上老師的課幹什麼?浪費我錢。為什麼要抽菸?你不是說好嗎?你不是說你可以說到做到嗎?」詹男回:「就有的時候還是會想要抽」。
北院因而認定,負責人多次指稱詹男違反規定,並多次規勸,也質疑詹男為何一再抽菸而違反規定,而詹男對負責人的指控均未否認,足證詹男承認確實有在合約期間抽菸,且經負責人勸諭後仍未改善,已違反合約。
北院審酌詹男未能切實履行合約精神,妥為照顧自身、保護嗓音,以善盡成為歌手的職責,但雙方原訂7年合約在未滿3個月便終止,因此天開所受損害並不大,又詹男剛成年,涉世未深,天開請求48.5萬元懲罰性違約金過高,應酌減為10萬元,加上1.5萬元培訓費,共判賠1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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