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出軌》50死釀禍包商資本額僅200萬 律師憂旅客恐難獲足額賠償
台鐵太魯閣號列車出軌釀成50死、178傷的慘劇,釀禍的承包商資本額僅200萬,律師憂受害者及家屬恐難獲得足額賠償,呼籲台鐵先負起賠償責任。圖為今早吊掛車廂作業情形。(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承攬花蓮縣秀林鄉清水隧道旁的明隧道工程,2日巡視工地時未拉上工程車手煞車,導致車輛下滑溜逸,直接撞上高速經過的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造成列車出軌釀成50死、178傷的慘劇,律師黃帝穎3日指出,李義祥是下游包商,義祥工業社登記資本額也只有200萬元,受害者及家屬恐難獲得足額賠償,呼籲台鐵先負起賠償責任。
黃帝穎表示,營造實務上,業主、營造與工程行三方大都是承攬關係,因此受害者若要對事故提起求償,上游廠商與下游肇事廠商間,難成立連帶賠償責任。簡單來說,受害方恐只能要肇事業者賠償。
黃帝穎認為,本案肇事的義祥工業社應是下游包商,除了負責人李義祥有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義祥工業社登記資本額只有200萬元,對於人數眾多且嚴重的受害者及家屬而言,難期待能足額賠償。
黃帝穎表示,肇事的工地屬於台鐵「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本迴線」工程,施工廠商為東新營造公司,設計監造是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管理則交給中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東新東新營造資本額1.3億元、聯合大地資本額6000萬元、中棪工程顧問公司資本額500萬元,但下游的小包商義祥工業社資本額只有200萬元。數字可以看出上、下游包商在資力上差距很大,這代表能賠償給受害者及家屬的能力也落差很大。
他強調,實務上,除了義祥工業社以外,受害者很難請求它的上、下游包商負連帶賠償責任,最後恐無法獲得足額的賠償。他呼籲,除了保險機制外,台鐵應先擔負起太魯閣事故的賠償責任,全面為受害者承擔後續求償可能的不利風險,事後再以業主地位(契約主體)或債權讓與轉向包商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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