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女友親戚同睡 用手偷插女友表姊下體挨告獲判無罪
示意圖。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縣鄭姓男子去年1月30日,與女友、女友表姊及女友親戚4人共7人同睡,鄭男抱女友時,發現可碰觸到女友表姊乙女,用手伸入乙女褲內摸下體,用手指插入陰道,2人先後走出房間時,鄭男又要求乙女幫他口交未成;事後乙女提告強制性交,但鄭男供稱過程中沒有強制行為,也不記得乙女有拒絕,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認為依照床鋪位置、乙女體重等因素,且證據難以顯示有強制性交或性騷擾之犯行,判鄭男無罪,可上訴。
乙女提告,指鄭男去年1月30日在民雄鄉外婆住處睡覺,當時床上2人之間相隔身為鄭男女友的表妹,但清晨5點多,未經她同意,鄭男去隔著表妹碰她的大腿、陰部、臀部,因自己覺得難堪,也顧及鄭男是表妹男友,擔心自己不被相信,而沒有大聲呼救,用閃躲迴避觸摸;乙女稱,鄭男用很冷為藉口,和表妹換位置後,就躺在自己身旁,用手脫下自己的褲子,用手插入陰道。
乙女稱,凌晨5點多她覺得難堪,拿手機離開房間,用LINE傳訊息給朋友求助,然而鄭男跟著走出房間,但鄭男卻脫內褲露下體,用手按她頭要她口交,她不配合,但擔心被侵害,因此說「不然我用手幫你」;後來鄭男要掀她衣服,她告訴鄭男「不要這樣」,推開鄭男回房,用棉被包住身體,可是鄭男回房後又用手伸進她褲子裡摸下體,直到清晨6點多鬧鐘響才停止。
被告鄭男說,乙女和親戚吃飯時曾提到「分手炮」等,睡覺時他一開始抱著女友,後來手碰到乙女腰臀,想說乙女沒有拒絕,就試探性繼續摸陰部,當時跟女友換位置,想說能跟乙女有進一步發展,就繼續摸,用單手脫下乙女褲子,乙女臀部有抬起來,脫褲後就用手指插下體。
鄭男說,乙女走出房間後,他想說不定乙女想要有後續發展,因此出房跟上,當時先抱著乙女,乙女則說「回去睡覺」等語,他就把褲子脫下,用手放在乙女頸部壓一下,示意口交,但乙女後來說「那我用手幫你好了」,並抓住他的性器;鄭男說,他想乙女沒有意願口交,用手怕時間太長被發現,因此自己穿上褲子,後來回房後,就繼續摸乙女;鄭男律師則稱,過程平和,沒有勉強,無法排除是相關舉動讓鄭男誤會。
偵訊時,乙女稱她是怕難堪而無呼救,過程中有遠離鄭男,用被子蓋住身體,說可用手幫,是怕驚動到大家;且鄭男常到外婆家,也受到家人喜愛,當天晚上有親友笑她「很騷」,因此怕別人不相信她。
鄭男女友則說,乙女是她表姊,當晚吃飯時,有人問乙女感情事,當時她說有住男友家打砲;自己睡覺過程中半夢半醒,後來知道此事後,已跟鄭男分手,然而她事後查證,認為乙女在晚餐時的回答有點輕浮,且自己體重約80公斤,乙女體重可能更重,若當時好好躺在床上,鄭男能不能單手將乙女褲子內褲脫掉。她是有點懷疑。
法官審理時認為,鄭男在床上摸乙女過程中,依現有證據,乙女並未有有言語或出手制止,過程中同床就寢人也未受干擾;而在房外過程,鄭男否認乙女有拒絕,而乙女說的「不要這樣」,是鄭男要脫她上衣服時所說;要求口交過程中,尚難認是刑法強制性交罪所稱「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等手段。
法官認為,雖然鄭男對乙女有上述行為,且鄭男跟乙女表妹還是男女朋友,有背叛行為,但相關行為及證據,尚不足針對強制性交或性騷擾之犯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因此諭知鄭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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