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師遭下藥性侵憂染病 加害男判賠73萬元
蘇男與美容師小芳約會時,伺機於飲料下「強暴藥丸FM2」後性侵害得逞。(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做粗工維生的蘇姓男子,與美容師小芳約會時,伺機於飲料下「強暴藥丸FM2」後性侵害得逞,小芳提出民事訴訟,指自己擔心被蘇男傳染愛滋病,必須投藥預防,再加上罹患創傷後症候群,生活與工作大受影響,聲明蘇男應賠償73萬餘元,蘇男則以自己有子女需扶養、父親中風等理由,聲明減降低賠償金額,台中高分院認為蘇男答辯無理由,判決他應全數賠償小芳73萬餘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育有子女、從事粗工的蘇姓男子,2018年9月20日與從事服務業的女子小芳(化名)約會,卻在飲料內加入俗稱強暴藥丸FM2的氟硝西泮,趁小芳昏睡後性侵害得逞,小芳甦醒後察覺有異,檢閱監視器畫面而得知被性侵害,向蘇男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她主張蘇男應該賠償73萬餘元,包括醫療費1萬餘元,工作損失2萬餘元,以及精神慰撫金70萬元。
小芳還強調,受到蘇男性侵害之後,她無法正常生活,擔心自己被傳染愛滋病,投藥後又有潛伏期存在,需門診追蹤,據此索賠工作損失與精神慰輔金72萬餘元,蘇男則答辯說,他對醫藥費及工作損失不爭執,僅認為慰撫金額過高,他有。自己有未成年子女要養,父親亦中風,希望能減少金額並分期償還。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蘇男下藥對小芳強制性交,造成小芳身心受創而罹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受有嚴重精神痛苦,也對正常生活及工作造成影響,已是重大損害,蘇男以扶養子女、父親中風說詞請求降低賠償金額,此說並無理由,應如數賠償小芳73萬餘元,不過,小芳已領得犯罪被害人補償金31萬餘元,此部分應扣除,判決蘇男賠償41萬餘元,至於小芳已經領得的31萬餘元補償金,由台中地檢署向蘇男求償,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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