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涉誘13歲少女嘿咻還分享裸照 苗檢聲押獲准
2020/12/14 15:33
檢察官以李男具有逃亡、滅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理由,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圖為苗栗地檢署外觀。(記者張勳騰攝)
首次上稿10:14
更新時間15:33
〔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桃園市李姓現役軍人透過網路結識某13歲少女後,除對於該少女為性交、猥褻行為,更引誘該少女自拍裸照透過通訊軟體回傳,並上傳網路分享他人。苗栗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透過網路巡邏輾轉得知後,12月初報請苗栗地檢署偵辦,10日將他拘提到案,檢察官黃棋安以李男具有逃亡、滅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理由,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據了解,李男與這名少女在網路上認識,涉嫌與少女發生性行為,還引誘少女自拍裸照,並於11月底上傳至特定網路社群,供他人欣賞,被婦幼隊員警網路巡邏查獲上情,報請苗栗檢方積極偵辦。
苗栗地檢署指出,以兒童與少年為對象之色情犯罪,危害兒童與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甚鉅,向來為世界各國嚴密查緝,尤其近年來網路設備發達間接導致兒童與少年性犯罪影像、圖片傳播速度加快。
因此,我國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除修訂相關性交、猥褻、坐檯陪酒等刑事處罰外,也針對拍攝兒童或少年性交猥褻影像者定有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罰則,如果引誘兒童或少年拍攝者,加重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以強暴、脅迫等方法嚴重侵害兒童或少年權益犯之者,將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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