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廁所性侵翹家小女友 男30萬元和解獲緩刑
法官認彭男犯脅迫性交罪、對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處應執行刑1年10個月,但考量彭男已與少女及家長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宣告緩刑5年。(情境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19歲彭姓男子收容翹家的國中小女友,2人碰面後,彭男即拉少女到國小廁所,要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但少女不肯,彭男以「跟妳媽媽說」威脅就範,但因少女身材矮小,彭男未能完全得逞,帶回家後未違反少女意願下,再試得逞。法官認彭男犯脅迫性交罪、對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處應執行刑1年10個月,但考量彭男已與少女及家長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宣告緩刑5年。
彭男於今年2月間,透過臉書先認識被害少女的妹妹;彭男於3月間得知被害少女偕同學妹一起翹家、逃學,向被害少女表示可以提供借助。被害少女同意後,由彭男代叫白牌計程車載往彭男住家附近國小會合。
結果,彭男一見到被害少女,就帶往學校司令台後,親吻、擁抱並撫摸少女胸部,再牽拉至國小廁所隔間內,接續親吻、擁抱少女,並對少女表示欲進一步發生性行為,但少女表示「不願意」。
彭男被拒後,竟利用少女逃家害怕被家人找回的心理弱點,作勢要發臉書訊息給少女的妹妹「你姊姊在我這裡」,並作勢要撥電話給少女母親,告知少女下落,以此威脅,讓少女被迫就範。
但被害少女身材矮小,彭男無法完全得逞,遂罷手,帶被害少女和她學妹一同返家。之後,彭男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之下,與少女發生性行為。
被害少女母親得知女兒逃學報案,警方於當天在彭男住處附近1家便利商店內,尋獲被害少女。隔日,被害少女將上開事件告訴妹妹,妹妹告知師長,報警處理。
法官審理後,認彭男犯脅迫性交罪、對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處應執行1年10個月,但考量彭男坦承不諱,且被害少女也稱2人是男女朋友,加上彭男已與被害少女和她母親以30萬元達成和解,已獲被害少女原諒,被害少女母親也表達希望對彭男從輕處理、給予緩刑機會。
因此,法官審酌各情狀,宣告彭男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雙方和解成立內容支付被害少女及其母親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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