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兒子43年後 母親突現身提告索扶養費 法官駁回
2020/10/21 12:22
台東李婦離婚棄養2子,其中1子淪竊賊入獄。她老來打官司向兩兄弟討扶養費,台東地方法院判駁回。(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46歲林姓男子不到3歲時父母離婚,生母改嫁從此不知去向,父親也死了,他在困境生活中欠下債務,還淪為竊賊;他的人生夠悲慘了,人在獄中,卻被43年未謀面的生母提告,向他及弟弟索討每月17810元扶養費。這次,法官站在他這邊,駁回生母聲請。
68歲李姓婦人向台東地方法院遞狀聲請2名兒子給付扶養費。她說,與林姓前夫離婚前,育有2子,自己離後後再婚,從此與2子失聯。她再婚的丈夫已過世,她年邁體衰,欠缺工作能力,難以維持生活,然2個兒子並未盡其扶養義務,她聲請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17810元為基準,請2兒平均分擔,至她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之5日前各給付8,905元。
兩兄弟被早就忘記長相的生母提告,弟弟出庭辯稱,生母在他出生約8個月大,哥哥約2、3歲時,就與爸爸離婚,離婚後生母就沒有扶養過他跟哥哥,也沒有給過扶養費。
哥哥未出庭,因為他正在監獄服刑,透過獄方表示不同意生母的請求,因為她從未撫養過他及弟弟。
這兩兄弟自幼被生母拋棄,生活相當辛苦,弟弟捕魚,哥哥高職沒讀畢業,就北上在工廠工作,每月才賺2萬多元,欠下了10多萬元債務,還涉及偽造文書罪被判緩刑,這幾年淪為小偷,去年10月間在路邊機踏竊取財物當場被逮,被簡易判拘役110天,但11月及12月間又涉3件機車財物竊案,這次被判6月,雖然可以易科罰金,但根本沒錢繳。
生母討扶養費的官司,法官審酌李婦自2子年幼時起,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2人對於失責的母親負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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