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賴扶養費 打離婚無效官司竟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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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王姓男子與林姓女子去年6月離婚,雙方約定王男每月支付2萬元扶養費給林女,但支付不到半年,王男就賴帳,林女催促後,王男竟使出絕招,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理由是他找父親及邱姓女友當證人,2人不知道林女有無離婚真意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林女雖反駁是王男耍花招,目的是不想付扶養費;但法官認定,邱女確實未親見親聞林女表達離婚之意就簽名,判決離婚無效,王男的絕招得逞。
判決指出,王男與林女2017年底結婚育1女,去年6月離婚,婚姻僅維持1年半,離婚協議是王男每月支付2萬元,供林女扶養女兒至20歲。不料王男僅支付半年,林女寄存證信函催促,王卻向台中地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王男說,離婚登記前,他拿離婚協議書給爸爸及其邱姓女友簽名,2人不知道林女是否真想離婚,也沒聽聞林女表達離婚之意,因此離婚無效。
證人未親見聞 離婚無效
林女答辯說,王父(公公)與邱女跟她都熟,王父還多次參與離婚協調,豈會不知她有離婚真意?此一「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是王男不付扶養費的藉口。
王父出庭作證說,他曾參與雙方離婚協調,法官認為王父知悉林女有離婚之意。不過,另一證人邱女,是臨時被王父叫來,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邱女未親見親聞2人離婚之事,也不曾親見親聞林女是否有離婚之意,是應王父要求而簽名。
民法的離婚條件,除離婚協議書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證人還要知悉2人有離婚真意。法官認定王男與林女的離婚缺乏上述條件,據此判王男勝訴,2人婚姻關係仍屬存在,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