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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拋家棄幼子30年 年邁打官司要3子女撫養被法官打臉

台東黃姓婦人30年前拋家棄子,年邁卻打官司要子女付扶養費,被台東地方法院駁回。(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黃姓婦人30年前拋家棄子,年邁卻打官司要子女付扶養費,被台東地方法院駁回。(記者黃明堂攝)

2020/08/19 10:09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黃姓老婦30年前拋棄丈夫、3名幼子,不知去向後挺著跟別人受孕的大肚子回來辦離婚,自此又不知去向;如今老邁無力維生,竟打官司要3位已成年的子女按月付撫養費,結果被台東地方法院法官駁回聲請,理由是她從未盡人母育子責任。

黃姓婦人與朱姓男子結婚後,生了3個子女,民國80年間,孩子才滿5歲、2歲及1歲,她就將3子送到祖父母家後,即無故離家,3個子女自幼均由父親、祖父母照顧長大,她離家後,對骨肉均未曾聞問或給付任何扶養費用,3個兒子對她也相毫無印象。

30年間,黃婦惟一一次回家是在95年2月間,她已與他人另組家庭並懷有身孕,為此返家要求與朱男辦離婚,從此再無聯繫。

黃婦今年向台東地院民事法庭聲請3子給付扶養費,陳述自己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名下也無有價值的財產,已不能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要求3子女均至她死亡之日止,分別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5937元。

3名子女在法庭陳述黃婦從未盡撫養他們的責任,且他們目前經濟不穩或無收入,老二尚有未成年子女須扶養,生活現況也屬困難,請求法官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黃婦確已不能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但黃婦也坦承未盡人母扶養義務,母子長達30年未聯繫。黃婦無正當理由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果還要子女負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駁回黃婦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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