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走女友談復合獲法官輕判 檢察官不服「判刑比酒駕還輕」
高雄黃姓男子闖女友家將人擄走談復合獲輕判,檢方不服上訴被駁回。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黃姓男子和林姓前女友分手後,他想挽回這段感情,竟闖入前女友家的停車場,將人強行帶去公園談判,林女受傷報警,檢方起訴後,一審法官依傷害罪判拘役50天,檢察官不服,認為黃男同時觸犯傷害、強制及入侵住宅3罪,結果刑度竟然還比酒駕低,上訴二審後,法官認為原審判決無不適之處,駁回檢方上訴。
判決指出,2021年4月15日晚上10點多,黃姓男子開車尾隨林姓前女友的車子後方,跟著她一起到住家地下停車場,當林女停好車後,黃男現身,將林女拉進副駕駛座,逼她上車去附近公園談判,林女不從,3度從車子逃離,但最後還是不敵黃男身強體壯,強行被拉上車後載走。
事後,林女報警提告,檢方依法起訴黃男後,一審法官認為黃男坦承犯行,且有意與林女和解,只是雙方對和解條件談不攏,因此認定黃男有悔意,依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檢方收到判決後不服,認為黃男同時觸犯傷害、強制及入侵住宅等3罪,一審所判刑度竟比多數未肇事的酒駕事件還低,不符比例原則,且事後並無悔意,雖在法庭上認罪博取同情,實際上卻不斷捏造事實、傳述謠言,聯手黃母聲請保護令,捏造林女毆打男及黃母等不實事項,妄圖藉司法不斷騷擾林女,根本毫無悔意。
但二審法官認為,一審法官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裁量並未逾越法律界限,並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也沒有輕重失衡等情形,至於檢方所提出關於聲請保護令、傷害等告訴,都是黃男與林女之間所衍生的另案糾紛,不能算是原審漏未審酌的事項,因此認定檢方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並無理由,駁回檢方之訴,全案定讞。
而林女另提民事求償117萬餘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林女當時雖然雙手被拉扯時受傷,但3個月後又就醫治療的「關節唇損傷」或「關節囊炎」無法證明與黃男所為有關,因此僅認定第一次受傷時的480元醫療單據有效,再加上15萬元精神慰撫金,判黃男應賠15萬零48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