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竟獲無保請回檢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發回桃院更裁
桃園市陳姓工人持刀殺害有宿怨的胡姓友人,桃園地院裁定無保請回;檢方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今晚將桃院原裁定撤銷,發回桃院更裁。(資料照)
上稿時間:19:52
更新時間:20:2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陳姓工人本月10日凌晨在平鎮區一家小吃店持刀殺害有宿怨的胡姓友人,一刀斃命,桃園地檢署訊後聲請羈押,桃園地院竟認為陳男酒醉一時衝動,不是故意殺人,裁定無保請回;檢方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今晚認為桃院原裁定過於速斷,顯不洽當,將全案撤銷發回更裁。
陳男過去因曾被胡男辱罵「你算什麼咖」、「沒資格和我敬酒」,互有嫌隙,本月10日凌晨路過小吃店,發現陳在店內飲酒,於是持甩棍入店與胡男扭打,又掏出摺疊刀刺入胡心臟致死,行兇後逃往中壢區按摩店呼呼大睡,警方2小時後才循線逮捕陳男。
檢察官認為陳男犯殺人重罪,有逃亡之虞,向桃院聲押;但桃院法院認為,陳男當時是酒後行為,無法預知行為的結果,不是故意犯,難以認定他有殺人故意,且無證據顯示有逃亡之虞,裁定無保請回,僅限制住居。
桃檢抗告主張,依現場事證,陳男行兇後棄車轉搭計程車前往按摩館,有逃亡事實,也可顯見他當時意識並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程度,不服法官裁定,本月13日提出抗告。
高等法院今認定,陳男與胡男積怨已久,當日狹路相逢即鎖定胡男,先返家拿刀械再折返小吃店攻擊刺殺,可見他犯案時意識並非不能判斷或減損,且他後續開車、棄車改搭計程車躲至按摩店,也可見他飲酒尚未達到意識不能判斷的程度,涉犯殺人重罪嫌疑重大,有可能逃亡,也有事實可認定有逃亡之虞。
高院指出,桃院只以陳男與胡男先前有糾紛,偶遇胡男而在酒力作祟下衝動犯案,並非事前跟蹤後才冷靜殺人,且他行兇後是否已知死者死亡,而開始採取典型作案者為避免追緝的斷絕聯絡、在隱密處棄置車輛並伺機躲藏的行為,有所可疑,從而認定陳男並未刻意躲避偵查緝。
高院認為,桃院以質疑陳男行兇動機,來推論陳沒有刻意躲避偵查,卻未說明究竟有何事實足以認定沒有逃亡之虞慮,過於速斷,顯不洽當,檢方抗告有理,將全案撤銷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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