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A走1.8萬元遺失物 二審改判緩刑免關
2020/10/15 20:13
高院改判黃員緩刑免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內湖分局警備隊員黃俊智,被控值班時受理民眾交付遺失物,A走1萬8400元,涉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士林地院判刑3年,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免關,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8年8月間,黃俊智值班時,受理方姓民眾交付拾獲物廖男遺失的黑色皮包1個,內有1萬300元,竟偷偷A走,直到方男與失主廖男聯繫上,一起去分局領包包,才知道上情,督察組因而介入調查。
事隔一天,黃員值班又受理魏姓民眾交付一個鑰匙包遺失物,內有8100元,黃員故技重施,再度暗槓,直到魏男事後前往分局詢問鑰匙包後續,事情才爆發,督察組一併調查。
兩案均無受理紀錄,黃男辯稱,警備隊規定若遇到民眾交付遺失物,原不能受理,應通知派出所處理,但警備隊基於為民服務精神,有時會直接打電話請失主前來領取,這樣就不會有受理紀錄。
黃員解釋,魏男因趕著上班,丟下鑰匙包丟就走,他看了裡頭沒證件,便隨意放在服務台左側,交接班時忘記有這個東西,沒有拿走就離開。
但士院認為他身為警務人員,卻心生貪念、侵吞遺失物,不思廉潔自持、遵循法令,犯後又矢口否認,難認態度良好,依2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各判2年6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須入監。
黃員得知事情大條,上訴求翻盤,高院審理後認定他有悔意,撤銷原判決,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支付公庫10萬元,維持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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