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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拾遺送警竟變竊盜嫌疑人 他怒提告:要向失主索10%報酬

一名網友日前在南科管理局拾獲筆電和隨身硬碟,把物品親自送交警局,豈料自己竟從熱心路人變成竊盜嫌疑人。圖為筆電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一名網友日前在南科管理局拾獲筆電和隨身硬碟,把物品親自送交警局,豈料自己竟從熱心路人變成竊盜嫌疑人。圖為筆電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2020/09/27 13:3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簡直「好心予雷唚(好心被雷親)」!一名網友日前在南科管理局拾獲筆電和隨身硬碟,他報警後依南科分隊指示把物品親自送交警局,豈料隔日竟然接到警方來電,指失主當初以竊盜備案,網友從熱心路人瞬間變成竊盜嫌疑人;事後網友耗時費日,多次請假配合偵查筆錄、出庭,所幸最後檢方不起訴處分,但失主態度隨便也未曾道歉,讓網友氣得直呼以後「絕對不會再雞婆」,決定依法主張失主支付拾得物10%價值報酬,雙方將對簿公堂。

原PO以「[問卦] 撿到遺失物被當竊盜犯該怎麼辦?」為題分享經驗,表示自己在8月8日半夜11點左右,於南科管理局廣場撿到一台筆電跟隨身硬碟,報警後依南科分隊指示將物品送交警局,原以為沒事,豈料「隔天就接到警察的電話,說因為失主當初報警是報竊盜」,「好心把東西拿過去分隊的我變成犯罪嫌疑人」。

儘管如此,原PO仍相當配合辦案,「請了三四次假,跑了兩三次警局、出庭」,經過偵查、作筆錄和出庭等流程,檢方最後不起訴處分,還原PO清白;豈料,原PO花不少心力與時間處理此事,失主卻毫無歉意,讓原PO相當不滿,因此於本月26日持不起訴處分書到警局,請警方協助致電失主,表示要依《民法》第805條主張拾獲物價值10%的報酬。

但失主方面態度隨便,「對話過程對方一整個就是不把這件事情當一回事,甚至還說關他什麼事情」,原PO回覆「我說就算摒除這中間因為你的關係而使我必須要請假、被扣薪水等的事情不提,至少現在不起訴處分了,我還是可以主張10%的價金報酬」,失主便開始跳針,「就是不願意道歉也不願意道謝,所以最後電話講到底就是法院見」。

原PO不滿表示,他要「謝謝」失主,「讓我決定以後路上就算有人掉東西、掉錢、掉皮包,我也絕對不會再雞婆好心主動去撿起來,甚至是報警等」,他也要如此教育自己的孩子,「因為失去的人,連一聲謝謝也不會說,甚至還會讓你惹禍上身,讓你惹上一堆麻煩事!」

除依《民》第805條主張失物價值10%酬勞外,原PO也求助詢問是否「可以請求《民》18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獲網友回覆意見表示,「其實《民》184條不是不行,但正確應該是主張《民》18、195條:人格權受侵害,請求精神受損的撫慰金」,也有網友指點原PO可去了解《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除給予法律建議,不少網友也為原PO叫屈,「以後看到遺失物想幫忙真的請站務人員來處理就好,千萬別碰到,看到出車禍也是,最多幫忙叫警察跟救護車」、「你真倒霉,10%拿好拿滿,別心軟」、「這個時代你不要害人就好了,幫人就不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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