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情!送貨撞車車牌掛不上 下班被警攔查…罰5400+吊牌
2020/08/29 17:37
黃男開車返家因「已領有號牌未懸掛」,被警方攔查開單告發,被監理站裁罰5400元並吊銷車牌。示意圖,車輛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黃姓男子開車送貨途中與他車碰撞,前保桿受損無法懸掛車牌,他趕著送貨,沒時間去修車掛車牌,晚間9點多下班後開車返家,因「已領有號牌未懸掛」,被警方攔查開單告發,最後被監理站裁罰5400元並吊銷車牌。黃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雖同情,但仍認為黃男於車禍後到被警方攔查,有6個小時可以處理車牌問題,警方執法無不當,駁回黃男之訴。
今年1月13日晚間9點21分許,黃男開著未懸掛前車牌的自小客車,行經頭份市中央路與中興路口處,被警方攔查,依「已領有號牌未懸掛」逕行舉發。經監理站裁處罰鍰5400 元,並吊銷汽車牌照。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主張,他並非故意不懸掛前車牌,而是因1月13日下午3點28分,他於送貨途中,在頭份市和平路與育樂街口車禍,造成前面車牌損壞掉落,當下無法立即修護,因未離清肇事責任,又因工作忙、下班後修理廠已打烊休息,聲明罰單撤銷。
法官調查,黃男確實於當天下午發生車禍,但認為,黃男自發生車禍到被警方攔查之間,有長達6個小時的時間可以處理車牌懸掛問題。
法官認為,黃男所遇情形,固堪同情,但交通法規對於車牌懸掛,已有明文規定,必須遵守,黃男過於依己意而便宜行事,不思國家法令應予貫徹,黃男違規事實確已成立,警方告發、監理單位裁處,都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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