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速35公里」撞死違規路人 女會計師被判刑民眾抱屈
韓姓男子違規穿越劃有雙黃線路段,遭周女在慢車道以車速35公里撞死,法官審酌認為周女疏於注意行人穿越馬路,是肇事原因之一,依過失致死罪判處5月徒刑。(畫面擷取googlemap)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周姓女會計師駕駛車輛行經伸港鄉中興路二段慢車道時,韓姓民眾突然橫越雙黃線走入車道,周女來不及煞車,將他撞飛,導致顱內出血不治,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法官審理認為,案發時周女駕駛慢車道,車速僅35公里,卻疏於注意有人正在穿越馬路,造成車禍,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而判決出爐也引起用路人爭議,認為駕駛開這麼慢,路人還要違規,根本是被車禍致死。
判決書指出,今年1月29日晚間7點半左右,韓男手提物品,由西往東穿越中興路二段劃有雙黃線的4車道,但走沒幾步,他又想走回對向而穿越車道,此時周女(48歲)駕駛車輛行經中興路二段往南方向,經過一閃黃燈路口沒多久,發現韓男已穿越雙黃線走入慢車道上,煞車不及撞上,韓男被撞飛後落地,造成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等多處重傷不治。
該案經交通事故鑑定報告,雙方於路口碰撞肇事,一度認定周女是肇事主因,但法官偵查,韓男因未走斑馬線穿越車道,事故點在慢車道上,而非路口碰撞,法官再查,依警方繪製報告,周女當時車速約35公里,該路段限速60公里,並未超速,是韓男不走斑馬線,反而穿越馬路雙黃線,才是肇事主因。
但法官也認為,周女車速雖不快,也不是在內側快車道撞到人,而是在外側慢車道上撞人,依當時韓男已經走到雙黃線上,所以應該可以看得到有行人違規事實,仍應稍微注意,但仍因未注意,導致車禍發生。
法官審理,事故後周女親自報案自首,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害人擅自穿越道路被撞,依法可減輕期刑,審酌周女犯後坦承犯行,有投保強制險金額足以填補被害家屬損失,量處主文其刑。
對此有民眾認為,用路人已經低於一般時速駕駛,僅因被害者擅自違規,卻無端要背一條刑責,且沒有緩刑,認為判刑過重。
法界人士表示,過失致死罪刑責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該案被告在自首無肇逃,無超速要件下,已符合減刑要件,惟「行人路權優先」近年極力倡導,縱然路人違規是主因,但被告因注意而未注意對路人保持「禮讓」,都可能構成法官最後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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