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前議員張肇良涉詐助理費 高院判貪污無罪、另8罪判2年10月
前桃園市議員張肇良。(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三連霸的前桃園市議員張肇良,涉與助理共謀以少報多、虛報助理薪資詐領補助款,一審判張貪污部份無罪,但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8罪,判刑2年10月,均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張於6年7月間,取得助理費用而未支付共904萬元,但私聘6位助理共花費1214萬元,其「支出大於所得」,且與議員職務有關事項,未挪為私用,今仍判張貪污部份無罪,檢方可上訴;另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8罪則判刑2年10月,得易科罰金102萬元已定讞。
高院判決指出,若議員明知未實際聘用,卻以人頭充數虛報公費助理(即所謂人頭助理),按月領取經議會核銷的助理補助費,致出現議會撥付公費助理補助費,非全然用於支付所申報公費助理薪資的「名實不符」情形,申報該人頭助理的議員應負起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針對張肇良被控觸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的貪污犯行,高院指出,議員取得助理補助費後,如果確實全數用於公務,並非將它中飽私囊,則主觀上並非不法意圖。此案中,張肇良用於支付助理的費用已大於取得的公費助理補助費,可以證明張已將取得款項全數流向和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的事項,並非挪為已用,不具有不法意圖,因此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檢方起訴指出,55歲的張肇良從2010年1月起到2016年7月為止,擔任桃園縣第16及17屆縣議員,並當選第一屆桃園市議員,但張肇良在任期內,涉嫌指示張姓助理,製作記載不實的「助理聘書」及「桃園縣(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等,將公費助理月薪以少報多,溢領新台幣1048萬7796元,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認定,張肇良實際聘用的助理人數已超過造冊領取助理費人數,張肇良也提出薪資明細表等資料,確認張肇良在任職內,實際支付6名私聘助理費1214萬多元,已超過溢領助理費,並無中飽私囊情形,貪污部份判無罪,但張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8罪,各處6月徒刑,合併判應執行刑2年10月,得易科罰金。
上訴後,高院今維持一審見解,仍判貪污部份無罪,檢察官依妥速法第九規定情形,仍可上訴,此外,仍判張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8罪,判2年10月,得易科罰金102萬元已定讞。
同案被告張姓助理,一審被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6罪,各處3月徒刑,合併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因未上訴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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