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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領助理費被訴 前桃市議員張肇良判2年10月、得易科罰金

前桃園市議員張肇良感謝法官對於貪污部分還他清白。(記者周敏鴻攝)

前桃園市議員張肇良感謝法官對於貪污部分還他清白。(記者周敏鴻攝)

2019/12/09 18:29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前桃園市議員張肇良涉嫌於擔任議員期間,與清潔人員張桂田等人共謀,以人頭或提高助理薪資等方式,從2010年3月1起7年間溢領1048萬7796元助理費,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張肇良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合併執行2年10月,得易科罰金;張桂田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張肇良聽到判決結果喜極而泣,他說,感謝法官對於貪污部分還他清白。針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他將記起教訓,盡快打起精神,做好為民服務的工作。

檢方認為,張肇良明知他聘用的公費助理人員每月僅5000元到2萬6000元不等,卻製作記載不實的「助理聘書」、「桃園縣(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等,溢領1048萬7796元,2018年5月間將他與張桂田等人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張肇良實際聘用的助理人數,超過造冊領取助理費的人數,檢方指控張肇良溢領助理費的期間,張肇良支付給這些助理的費用,約1214萬元,顯然已超過張肇良溢領的助理費,可見「張肇良無中飽私囊的情況」。

依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議員將相關的助理補助費,運用在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的事項,例如用於聘用超出法定公費助理人數上限的助理,而並沒有將款項中飽私囊的情形,應該認為欠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所有意圖。

因此,張肇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無罪,但他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得易科罰金,罰金約為100萬元。至於清潔工張桂田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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