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子宮肌瘤變割卵巢囊腫 名醫劉偉民判賠50萬
名醫劉偉民被控醫療疏失,高院判賠50萬確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一名周姓女病患,2016年因經痛、頻尿等問題,向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師劉偉民求診,劉偉民建議她割除子宮肌瘤,未料術後症狀未改善,周女複診時才知道子宮肌瘤未摘除,反而變成割卵巢囊腫,氣得提告求償。高等法院認為周女傷口長達10公分,卻未摘除子宮肌瘤,症狀也沒改善,判劉偉民應賠5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周女因經痛等症狀,2016年7月間至北醫附醫就診,經劉偉民診治發現有2顆子宮肌瘤,周女依劉偉民的建議,於同年11月間接受「腹腔鏡子宮肌瘤切除術及子宮動脈血管阻斷手術」,手術中,劉發現周女腹腔嚴重黏連,緊急改採剖腹手術,未料切除左側卵巢囊腫後即結束手術,並未切除子宮肌瘤。
合議庭發現,周女2006年間就曾接受劉偉民施行的巨大子宮肌瘤切除手術,其發生腹腔嚴重黏連的可能性,顯可能高於未曾施行腹部手術的一般病人,惟劉偉民並未向周女詳細告知說明腹部可能發生嚴重黏連,也沒有告知,如發現腹部嚴重黏連,將無法安全施行腹腔鏡手術,為切除子宮肌瘤,必須變更為剖腹手術,及如於手術中發現卵巢囊腫,將一併切除等情事。
合議庭表示,周女在資訊缺乏狀態下,同意施行腹腔鏡手術,而手術中劉偉民發現周女腹部嚴重黏連,決定緊急改採剖腹手術,在周女腹部留下 10公分長的大傷口,卻未切除其子宮肌瘤,致她術後復原期間較腹腔鏡手術為長,且因子宮肌瘤並未切除,其經痛、頻尿等問題未獲改善。合議庭因此認定,周女所受的損害,與劉偉民的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合議庭指出,劉偉民應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北醫附醫為劉偉民的僱用人,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審酌劉偉民的侵權行為情節、周女所受身體及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精神慰撫金以5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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