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寬敏提制憲意向公投 中選會駁回敗訴確定

前總統府資政辜寬敏提制憲意向公投被中選會駁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府資政、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4年前提起2項制憲意向公投,被中選會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認定爭執的公投案並不符合公投法規定、或重大政策創制要件,今判決駁回確定。
此案源於,辜寬敏於2020年4月30日領銜向中選會提出2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法?」及「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
中選會經聽證會及委員審議程序,要求辜寬敏補正,但辜補正後,中選會認為辜在主文部份未戀更,僅變更理由書內容,認為並非適格公投,不符合公投法第10條等規定,同年10月16日駁回公投案。
辜寬敏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政訟,被判決駁回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因辜寬敏2023年2月27日死亡,上訴案雖由辜妻辜王美琇承繼訴訟,但該公投提案人身分具有專屬性,並非繼承人所得承受,遭裁定駁回,因考量辜寬敏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依法不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公民投票是人民依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行使憲法明定的創制、複決基本權利,以對國家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有拘束力意見的制度。不過,人民行使公投權利,並非毫無界限,仍應遵循憲政體制而於立法所定範圍內為之。
憲法修正案(包括修改部分或全部憲法條文)的提案創制,是專屬於立法院的職權範圍,由立委受人民之託代議為之,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僅有投票複決的權限,並無投票創制的權限。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此公投案公投的內容不僅要求憲法機關的總統推動制憲程序,且要求從憲法的整體設計、國家定位、人權保障、政府體制及修憲門檻等,作實質上憲法的全盤性檢視與翻新,此屬修憲或制憲層次,並非純為憲法政策或制憲準備行為,因此,此公投案並非公投法第2條第2項序文及第3款所指得適用全國性公投的「重大政策」,不符該款規定「重大政策創制」的「創制」要件。
現行憲法規定,總統仍僅享有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的權限,行政權仍依憲法第53條規定概括授予行政院,而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的總統權限,並無「推動制定憲法」的「憲法權限」,亦無所謂「憲法政策」或「制憲之準備行為」的權責,即使該公投案通過,也無法依公投法第30條規定對總統產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北高行駁回公投案,於法有據,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