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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不平害騎車少年摔水溝 新北市府國賠56萬

2020/05/28 21:38

,高等法院審理認定新北市政府汐止區公所有管理疏失,今判應國賠蕭姓少年56萬多元確定。(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14歲蕭姓國中生騎腳踏車經過新北市汐止區一處菩薩廟前,因道路隆起、裂縫過大,連人帶車摔落路邊水溝,高等法院審理認定新北市政府汐止區公所有管理疏失,今判應國賠蕭姓少年56萬多元確定。

判決指出,蕭姓14歲少年於2017年4月8日下午,騎著新買的高價腳踏車經過新北市汐止區地藏王菩薩廟前時,因廟前路段整個路面隆起,且有不規則條狀裂縫,高、低落差大,使蕭姓少年因重心不穩,連人帶車摔落路邊水溝導致左腿骨折、右膝撕裂傷等傷害。

蕭姓少年在父母陪同下提告主張,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是該道路的主管機關,應予定期維護,卻疏忽未注意道路有裂縫、隆起,造成明顯高低落差,並橫向貫穿整路面,使蕭姓少年摔傷骨折,必須接受手術,且有增生性疤痕,剛買的腳踏車幾乎摔壞,修車費高達9692元,訴請汐止區公所應國賠71萬781元。

汐止區公所指稱,依現場照片顯示該道路大多是平整、乾淨路面,且現場並無施工或碎石遍布等影響行車安全的情形,蕭姓少年所指稱路面裂縫、隆起處,是在路面邊緣外側,無法認定他受傷一事,和管理欠缺有關。

但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現場照片指出,事發處道路的裂縫、隆起處呈不規則條狀橫跨整個車道,導致蕭姓少年騎車經過時,因重心不穩摔落水溝,汐止區公所有明顯管理疏失,但蕭姓少年未注意車前道路狀況,也應負擔部份過失責任,兩者的過失責任分別是八比二,因此依八成過失比例計算出汐止區公所應國賠56萬多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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