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平害老師摔斷腳 基市府國賠老師50萬餘元
2016/11/18 12:03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某國小林姓教導主任3年前,參加研習時,走在中山陸橋便道,因施工品質不良,害他右腳卡進便道截水溝,因此脛骨斷裂、腳踝關節移位,她提國賠求償114萬元。基隆地院判基隆市政府敗訴,要賠她55萬6865元。
林老師受訪時指出,她受傷後從此不能久坐久站,氣候轉變受傷的右腳就會酸痛,甚至從此不能再穿高跟鞋,造成她一輩子的傷害,法院只判賠50萬實在太少了。
判決指出,3年前,基隆市中山人行陸橋斷裂,基隆市政府為因應陸橋斷裂搭建的便橋,負有管理及保養維護義務。
法院認為,害林女摔傷的截水溝,截水溝底部至路面的高差約20公分;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市府不僅有維護管理道路義務外,還應保持人行道地平面平整,不得高低不平,以策行人通行安全,因此認為林女請求國賠有理由,判基隆市政府敗訴,要賠償林女55萬6865元。
(2016-11-18 16:30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