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買奶茶給你喝!狼父強逼親生女口交 判刑8年10月
2020/05/19 13:07
男子阿強(化名)2度逼年約7、8歲女兒B女口交;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阿強8年10月徒刑。(示意圖)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男子阿強(化名)2度逼年約7、8歲女兒B女口交,其中一次還以不買奶茶給她喝或揚言毆打,逼迫口交,B女事後觀看學校播放的家暴影片,才鼓起勇氣向老師訴苦;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等罪,判處阿強8年10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2016年至2017年間,阿強利用妻子上班不在家機會,要求當時年僅7、8歲的B女幫他口交。
B女因懾於父親權勢,怕阿強生氣,隱忍屈從而未予拒絕,但因為過程十分不舒服,出言拒絕,怎料,阿強竟以不買奶茶給她喝為引誘,再揚言毆打教訓,逼迫女兒繼續口交。
2017年夏季,阿強妻子因手痛無法替女兒洗澡,請阿強代勞,怎料,阿強又利用此機會要求B女口交,B女還是因怕阿強生氣,隱忍屈從。
B女後來在課堂上看到家暴影片,才鼓起勇氣跟老師說:「老師,我跟妳講,我被我爸爸性侵」,全案就此曝光;阿強否認犯行,辯稱因他打零工、沒有錢,岳母不喜歡他,教導B女誣陷他。
合議庭認為,B女對於遭侵犯時的主要事實及基本情節,所述前後相符,若非親身經歷,應無法憑空虛構這些細節,且她與父親相處融洽,對阿強的管教並無任何衝突不滿之處,沒有誣陷動機。
另外,阿強與妻子感情並無異狀,縱使岳母不喜歡他,亦無不顧外孫女清白,指導誣指之必要,加上B女母親、老師、同學證詞等補強證據,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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