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交」國中妹挨告 男辯:以為女方已滿18
2020/05/14 10:59
男「指交」國中妹挨告,雖辯稱以為女方已滿18歲,仍遭判刑。(情境照,非本文當事人)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林男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14歲國中妹後「指交」,事後挨告。他在審理時辯稱以為女方已滿18歲,但台北地院根據雙方聊天紀錄拒絕採信,另考量他願意賠償,只是少女無意願商談和解等情,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6月,可上訴。
林男2018年11月中旬認識國中妹,隔月27日下午,他騎車載少女前往新北市烏來區某溫泉旅館泡溫泉,期間他在不違反少女意願下,先以手撫摸、搓揉少女胸部及陰部,後指交得逞。
林男到案後辯稱,女方在「探探」上所填載的年齡是18歲,平日還可以約出來,加上案發前與女方聊天時都未談過年紀、也幾乎不講學校的事情,他才會以為女方已滿18歲;他強調,案發後向女方確認,才知道對方未滿18歲,這是他第一次詢問女方年紀。
但合議庭發現,林男於警詢、檢方偵訊時均供稱一開始就知道女方是國、高中生;且女方在檢方偵訊時也說,她在見面前就有用「探探」或LINE向林男說她14歲;故拒絕採信林男辯詞。
合議庭審酌林男明知少女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思慮未臻成熟,身心仍處於發展階段,竟仍與少女性交,影響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康發展,犯後還否認犯行,但考量他的手段未涉及暴力,也表明有意願與少女和解,只是少女沒有意願等情,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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