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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肇逃判刑 提釋憲、鑑定再審獲翻案

2020/03/30 12:43

蕭男搬出大法官釋憲與車禍鑑定新事證聲請再審,獲台南高分院判決無罪。(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嘉義縣1名蕭姓男子於4年多前在太保市駕車撞倒騎單車的1名老農夫,使得老農右手、右膝受傷,老農指控蕭男沒等救護員到場就離開,涉肇事逃逸,蕭男被判刑6個月確定、不服聲請再審,並提出車禍鑑定會鑑定結果新事證,法官認定老農逆向行車才造成車禍,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蕭男無罪確定,蕭不得再上訴。

再審判決指出,蕭男於2014年10月20日上午8點20分許,駕駛轎車沿嘉義縣太保市2段行駛、經過661巷口右轉,剛好老農夫騎單車逆向行駛通過巷口,2人都閃避不及撞上,老農人車倒地,右手肘、右膝受到擦挫傷;過失傷害部分,老農未提告訴。

在車禍發生碰撞後,蕭男下車牽起老農的單車、並撿拾掉落路面的農作物。但老農指控蕭男未通知救護人員到場、也未等到警方到場處理,即駕車離開現場,老農即報警處理。

蕭男否認車禍致人受傷後逃逸,他供稱有請老農記下車號,但因遭老農辱罵、還揮鐮刀相向,才會急著逃離現場。嘉義地院法官認為蕭男體型壯碩;老農年逾70歲,就算揮舞鐮刀,蕭也能閃躲,蕭男沒有留下可聯絡的方式,判刑8月。

蕭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老農僅手腳皮肉傷、索賠22萬多元,一審無法和解,二審民事已依4萬6千元和解,二審刑庭改判6月徒刑。但蕭男仍不死心,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官認為不符合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法定要件,駁回全案確定。

蕭男還是不服三審判決、聲請釋憲與再審,他提出車禍鑑定會鑑定結果新事證,鑑定結果認為老農騎單車逆向行駛不當是車禍肇事原因;蕭男駕駛轎車無肇事因素,台南高分院法官據此改判蕭男無罪。

再審判決提到,司法院於2019年5月31日做成釋字第777號解釋,如駕駛人對車禍事故發生並無故意或過失時,即已無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的適用,無論其離開現場是否基於逃逸犯意,都不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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