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詰問少女的性侵犯 白嫖、扭奶黑歷史曝光
曾男自認對質詰問權受到侵害,聲請釋憲。(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15歲少女2002年間遭人擄走性侵,警方1年10月後透過DNA比對逮到曾姓嫌犯,但少女身心受創,拒絕再度出庭作證,法官遂依警詢筆錄及DNA鑑定判曾男3年10月徒刑。曾男不滿少女沒出庭、無法行使對質詰問,防禦權受到侵害,聲請釋憲,而他犯下白嫖、揉胸的黑歷史也曝光。
本案被害少女2002年間參加完教會活動徒步返家,遭人用麻布套頭強擄上車,載往不明地點性侵,事後再被丟回原址,少女負傷通知母親並報案,就醫時下體還留著血,內褲上則採集到不明人士的DNA,比對資料庫未發現符合對象。
案件高懸1年10日現曙光,警方接獲另一名15歲少女報案,指她在網路上結識一名曾姓檳榔攤老闆,相約以5000元援交,雙方在賓館喝酒玩樸克牌,趁著醉意發生性關係,完事後她先去洗澡,沒想到一出浴室門曾男不見蹤影,手機及皮包內的現金也不翼而飛。
員警循線找到曾男,除移送白嫖案,並採集他的DNA建檔,比對歷史案件,赫見與擄人性侵案嫌犯檢體完全吻合,立刻通報檢察官,雖然曾男矢口否認,還質疑「你們警方的DNA不準啦!」仍被起訴。
遭擄性侵的少女案發後罹患重度憂鬱症,領有精神疾病的身心障礙手冊,連醫師都不敢提及跟案件有關的事,以免她排斥就醫。而她一收到法院開庭傳票,馬上崩潰衝到廁所大哭,甚至徒手打破浴室的門,情緒激動,直到2星期後才能上學,明顯無法出庭作證。
法官援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規定,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被害人在接受警察詢問的筆錄「得為證據」,加上有DNA的補強證據,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6年,雖然曾男辯稱當時在家顧小孩,否認犯罪,但在二審階段賠償被害人,獲得改判3年10月。
改判一個多月後,台北市發生兩起扭奶案,嫌犯騎著遮掩大牌的機車,隨機挑選落單女子,先擋住她們去路,再伸手用力抓扭、旋轉胸部,造成胸部紅腫受傷,警方調閱監視器鎖定曾嫌涉案,依強制猥褻及傷害等罪送辦。
曾男被認定性侵少女及白嫖成罪,定應執行4年6月,2起扭奶案定應執行1年6月,雖然他喊冤,稱不知遭誰指控性侵,2010年聲請釋憲,仍於2012年發監,2016年假釋出監。
如果大法官宣告違憲,曾男即可持釋憲文提起再審,要求被害少女到庭接受對質詰問。而有傳聞證據例外條款的刑事訴訟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亦有可能受到牽連,影響層面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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