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船員出海釣花枝涉違國安法 因這句話逃過一劫
2020/01/10 12:08
新北市許姓男子,去年2月向許姓友人借船員證,欲從深澳漁港搭乘漁船出海釣花枝,海巡人員登船安檢時查獲他冒名出海,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第6條「無正當理由逃避船筏、航空器檢查罪」移送起訴;但法院一審認定許男被發現證件照片與本人不符時,就已自承真實身分,不構成「逃避」要件,判處無罪,高等法院二審今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確定。(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許姓男子,去年2月向許姓友人借船員證,欲從深澳漁港搭乘漁船,出海釣花枝,海巡人員登船安檢時查獲他冒名出海,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第6條「無正當理由逃避船筏、航空器檢查罪」移送起訴;但法院一審認定許男被發現證件照片與本人不符時,就已自承真實身分,不構成「逃避」要件,判處無罪,高等法院二審今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許男去年2月3日、農曆小年夜清晨6點多,受何姓友人之邀出海,他借用許姓友人船員證,打算搭乘「萬寶龍58號」漁船出海釣花枝,出海前,他將船員證交給船員,彙整交給登船的海巡人員檢查。
郭姓士官長登船檢查,發現許男容貌與證件不符,盤問許男身分,帶回移送法辦,基隆地檢署偵查後依違反國安法罪嫌起訴。
一審基隆地院調查,安檢人員登船檢查,詢問許男姓名時,許男直接回答自己的真名,而非冒稱船員證上的假身分,並且在士官長進一步詢問「這是不是你的船員手冊」時,誠實告知「不是」;法官認為這足以證明許男已善盡受檢的義務,並向安檢人員表明真實身分,不構成逃避受檢的犯罪要件,判許男無罪。
檢方上訴,高院二審今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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